重点1
依法严格登记审查
为进一步细化登记服务,严格登记阶段审核把关,《意见》提出了三项具体要求:
在成立登记阶段:针对有的发起人不了解社会组织非营利法人属性、有的捐资人将捐赠资产当作借给社会组织或者投资取得社会组织“股权”等问题,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实行事先告知提示,避免发起人、捐资人盲目申请成立登记社会组织;
在负责人人选审查时: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负责人选任、公示、履职、管理、监督、退出等制度,推选政治合格、在本领域有代表性、具备相应经验和业务能力、适合岗位职责要求的人员担任负责人;
在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时: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进行把关,引导社会组织聚焦主责主业。
重点2
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为解决部分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不完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失灵等突出问题,推动社会组织加强对人、财、物、活动的管理,《意见》提出了重点举措:
强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机构的功能作用发挥,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推动社会团体、基金会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对分支(代表)机构的监管;要求社会组织加强财务管理,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依法如实披露关联交易情况;
引导社会组织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在正常决策机制失灵时利用多种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重点3
强化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各项活动,《意见》推动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落实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
支持业务主管单位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行业管理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进一步提升社会组织年检年报工作质量,民政部门视情向相关部门反馈年检年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督促社会组织及时整改;
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规范收费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查处社会组织违规收费行为;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和智慧监管;
完善社会组织行政执法与纪检监察、刑事司法衔接贯通机制;重点推进对失信社会组织的联合惩戒;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开展警示教育。
重点4
积极引导发展
为更好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意见》提出以下目标任务:
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快推进重点领域社会组织法律法规制定,推动落实社会组织相关政策和优惠待遇;
不断提高社会组织参加等级评估的比例,推动社会组织加强能力建设;引导社会组织树立品牌意识、推进品牌建设,通过典型宣传、表彰奖励等方式形成示范带动;
支持社会组织发挥自身特色优势,进一步服务大局、服务基层、参与乡村振兴。
重点5
强化党建引领
《意见》在总体要求中提出,要坚持和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贯穿社会组织运行全过程。同时,在组织领导部分单列一项,提出要加大在社会组织组建党组织力度,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制度机制,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充分发挥政治引领作用,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来源:中国社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