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特邀高级研究员李庚南:抓好“协调”推动机制真正落地生根

财富   2024-12-19 12:04   北京  


农金眼

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机制的灵魂是“协调”,应构建金融体系内部由下而上的协调、监管部门组织的横向协调、金融部门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层层递进的三个环节。

建立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有利于集聚和发挥各方优势资源,改善小微企业营商环境,进一步为小微主体减轻融资负担,促进普惠金融从增量、扩面向“提质”纵深发展,提振实体经济活力。
构建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机制恰逢其时
小微企业经营发展面临的问题较为复杂,受外部环境因素影响较大,导致小微企业流动性、偿贷能力和资信弱化。小微企业的波动性、易变性和脆弱性与银行体系相对规范化、程式化的信贷供给体制与模式产生错位、形成矛盾,导致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凸显。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结构调整转型的关键期,部分行业企业经营面临困难,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尤为突出。激发小微企业活力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的有效途径。为帮助小微企业摆脱要素制约、走出发展困境,建立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机制恰逢其时。
细化机制适用范围  提升协调精准度
目前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机制的基本原则导向已明确,各地相关部门围绕建立融资协调机制进行实质性沟通与磋商,但在实际操作层面尚有系列问题需斟酌并明确。从已披露的信息看,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机制大概率会参考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模式运作。
“企业融资需求清单”如何形成,形成的依据是什么?目前,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采用“白名单”模式,包含项目申报、区县预审、城市协调机制甄别审查等步骤。“白名单”的形成需满足住建部、金融监管总局的相关条件。对纳入“企业融资需求清单”的小微企业,金融监管总局设定了相应条件:小微企业只要是合规持续经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信用状况良好,同时有真实的融资需求,贷款用途合规,都可以通过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获得发展所需资金。
纳入融资协调机制的小微企业门槛看似并不高,但是对企业信用状况是否良好、融资需求是否真实、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在评价尺度的把握上存在较大难度和差异性,这可能成为融资协调机制运行面临的主要问题。信用状况是否良好是信贷发放的基本前提,而融资需求的真实性、贷款用途的合规性则是信贷资金顺利归流、安全运行的保障,这方面的评论可能导致企业面临续贷困难,甚至出现被压贷、抽贷、提前收回贷款等情形。因此,推动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机制顺利落地并有效运行,前提是确保“企业融资需求清单”客观、真实、合理,核心问题是如何客观评价小微企业的信用状况、验证融资需求的真实性和贷款用途的合规性。
其中,判断“信用状况良好”是小微企业获得融资协调机制支持的前提,也是“企业融资需求清单”形成的基础。从信用评价角度看,企业的信用状况至少包括三个方面:信用记录或信用历史、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等情况。企业信用状况良好,至少需满足以下几方面特征: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企业信用记录不仅包括企业履行承诺的历史记录,还涉及到企业是否有积极的履行承诺的意愿;具有良好的偿还能力,要求企业应具备稳定的现金流,确保按时偿还债务;具有良好的经营状态,要求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盈利能力稳定,未来发展前景广阔;具有较高的客户满意度,即企业在市场上的信誉度高,客户满意度高,合同履行能力强;具有良好的资产负债结构和管理水平,要求企业资产负债率控制在适度比例以内(比如不超过70%)。
企业信用状况是否良好,需经过多方面、多维度的数据分析和研判,需利用企业的财务报表分析企业资本结构的合理性、企业的获利能力和经营效率等,从而作出对企业短期偿债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的正确评价。不同银行机构对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与否的分析研判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异。这要求对“信用状况良好”等条件形成相对详细、统一、合乎实际的解读和可把握的描述。“融资需求的真实性”“贷款用途的合规性”涉及的情形则更为复杂,不仅需要贷前审核,更依赖贷后跟踪监测。特别是贷后用途的持续跟踪监测,银行机构既有的技术和手段仍较为有限。
当前情况下,真正需要通过融资协调机制来缓解融资困难的,往往是那些因市场需求萎缩等因素导致经营状况不佳、偿贷能力下降、信用状况出现瑕疵的小微企业。如果严格按照上述要求,那么真正融资困难、呼声最高的小微企业恰恰被排除在利好政策之外。简单地按照“名单制”思维范式落实融资协调机制,或许操作起来比较简单,但在解决问题的精准性方面或将大打折扣。
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机制最核心问题是明确哪些小微企业面临的哪些问题和矛盾可以或需要通过这项机制来解决。因此,应在总体原则下进一步细化机制的适用范围,把握好适度性,明确需要这项机制介入的具体情形。
联合“诊断”矛盾  破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
不同于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所涉及建设项目融资的相对固定性和封闭运行模式,小微企业的融资状况瞬息万变,其经营状况和贷款用途均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小微企业群体数量远超房地产项目,名单的甄别、筛选难度远高于房地产。
从“两张清单”看,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机制类似银企融资对接平台,但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融资对接平台。其核心是协调,要通过这项机制让各方共同参与和协商,帮助因面临特殊问题而出现融资困难的小微企业解决融资瓶颈。从实际情况看,小微企业融资需要协调的事项,或聚焦于以下几个方面:
尽管企业本身发展前景较好,但因短期市场需求萎缩导致企业订单下降、效益滑坡、现金流紧张、偿还贷款困难,亟需银行纾困支持。
企业虽能按时偿还贷款,但贷款到期、银行收回贷款后,由于企业订单下降、营业收入减少等因素,银行按照现有授信审批模式(特别是网络贷款),可贷额度会相应减少,导致银行抽贷或难续贷。
在转型发展背景下,一些制造业小微企业本身经营状况良好,但可能面临银行行业准入“一刀切”导致的无差别压贷、抽贷压力。
一些初创型企业或政府招商引资引入的企业,因成立时间短,缺乏资信积累,与银行信贷基本要求之间存在一定差距,导致难以获得银行贷款。
在有效抵押担保困难的情况下,企业希望将抵押物余值进行顺位抵押以获取融资所面临的现实障碍等。
个别银行出于自身考虑的简单抽贷、压贷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导致人为放大企业风险问题,使原本经营正常的企业陷入发展困境。
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机制要真正发挥作用,既要走出房地产融资协调范式,也要摆脱传统融资对接思维。从降低协调成本、提高协调效率角度出发,应构建层层递进的三个环节:第一环是金融体系内部由下而上的协调;第二环是监管部门组织的横向协调(例如防止抽贷类行动造成风险放大);第三环是金融部门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合力缓解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困境。
小微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难题并非单一的融资问题。融资协调机制的灵魂应是“协调”,是建立在信息畅通机制上、对小微企业融资难等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联合“诊断”,而普遍性的融资问题应通过优化既有金融服务机制和模式来解决。
作者:李庚南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
特邀高级研究员
文章首发于《中国农村金融》2024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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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玲、刘思雯;审校:王峥、王玺;审核:王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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