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主板IPO终止!

财富   2024-11-02 14:53   陕西  

来源:上交所,推新知馥、投行业务资讯整理

2024年11月1日,因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保荐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上交所终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黎明”)主要从事厂用防爆电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致力于为不同行业内具备特殊生产环境的客户提供高等级防爆电器产品。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构成如下表所示:

公司主要产品包括防爆电器、防爆灯具、防爆管件、三防产品及智能防爆设备等类别,主要用于易燃易爆、粉尘、强振动、强冲击、强腐蚀、高低温、高湿、电磁干扰、宽电压输入等防护要求较高的特定场所。
招股书显示,根据中国电器工业协会防爆电器分会的统计,公司销售额在全国厂用防爆电器生产企业中排名全国第2位,市场占有率较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董事长、总经理郑振晓。本次发行前,郑振晓直接持有公司41.61%的股份,并作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益嘉盛间接控制公司15.21%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56.82%的股份。
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报告期内,公司取得营业收入分别为 63,745.50万元、71,915.98 万元、83,494.69 万元,2020-2022 年年均复合增长率 14.45%,取得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 8,048.13 万元、9,370.05 万元、11,591.45 万元,2020-2022 年年均复合增长率 20.01%,净利润踩线主板最新上市标准。
报告期内,公司期间费用总额分别为 24,961.34 万元、26,814.91 万元、28,576.67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9.16%、37.29%、34.23%,主要为业务费等销售费用,总体费用比率较高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
募集资金运用
本次发行不超过4,559.40万股,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融资5.58亿元,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等费用后,拟按照轻重缓急投资以下项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3 年第 44次审议会议于2023 年 6 月 2 日召开,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上市委会议现场问询的主要问题
请发行人代表结合业务发展商协助销售与自主销售、经销商销售模式差异、可比同行业公司销售模式及客户供应商资质要求等,说明发行人采用业务发展商模式的合理性,是否合法合规并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对主要业务发展商构成重大依赖,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 1 关于应收账款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 1 年以上长账龄应收账款比例分别为 16.63%、20.14%、22.27%,呈持续上升趋势,主要原因为发行人经营规模增长、客户增多、管理难度上升和 2020 年以来客户回款速度变慢;
(2)各期应收账款逾期比例分别为 22.57%、24.22%和 27.63%,主要受大型企业集团内部付款审批流程较长等原因所致;
(3)公司客户主要为石油、化工等行业中的国有及大型民营企业集团,此类客户付款审批流程复杂,付款周期较长,但其经营规模较大,资本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公司应收账款坏账风险相对较低。
请发行人披露:(1)实际执行的信用政策,与合同约定差异的原因;(2)结合长账龄和逾期应收账款占比增加的原因,客观披露关于应收账款坏账的风险,删除弱化风险的有关表述。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实际执行信用政策的变化情况,是否存在主动放宽信用政策刺激销售的情形;(2)按销售收入区间分布,列示相应的客户数量、应收账款规模、逾期金额和比例、坏账计提情况;(3)应收账款客户资质结构中,大型民营企业、中央企业与机构、地方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划分标准;报告期内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客户按前述标准的分类情况和坏账计提金额;结合应收账款客户资质结构和前述情况,进一步分析应收账款坏账风险较低的认定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分;(4)应收账款逾期原因的划分标准,各类客户付款审批周期及其报告期内变动情况,结合具体客户说明 2022 年因付款审批流程长和总承包商等待最终客户回款导致逾期的金额大幅增长的原因;结合前述事项说明应收账款逾期原因划分是否准确;(5)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制度和关键内控节点,报告期内对逾期款项采取的措施,相关内控是否执行有效。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问题 2 关于毛利率
根据申报材料,(1)在业务发展商协助销售中,销售价格的确定由发行人指导,最终由业务发展商确定报价或与终端协商定价;
(2)报告期内,发行人扣除业务费后的业务发展商协助销售毛利率分别为 37.04%、36.62%和 33.68%,呈下降趋势。
请发行人披露:(1)业务发展商协助销售模式下,发行人和业务发展商在不同销售模式下交易价格确定中所起的作用;(2)报告期内按业务发展商结算金额毛利率计算的综合毛利率情况,业务发展商结算金额毛利率、自主销售毛利率、经销模式毛利率总体上呈下滑趋势的原因,相关趋势是否持续,是否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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