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2015年9月3日,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任某某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出售一套商铺(以下简称“案涉商铺”)。签订合同当天,任某某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房地产公司向任某某出具《收据》,载明收到案涉商铺全款。2016年6月6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房地产公司财产,于当日对房地产公司名下房产进行查封,查封房产包括案涉商铺。后经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认定建设公司就案涉商铺所在项目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公司申请执行过程中,任某某认为其系案涉商铺的所有权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停止执行。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案涉商铺的执行,建设公司不服前述裁定,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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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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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安,新闻早班车来了 | 2025-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