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去不符合住用公寓住房条件的原因,剩下的原因,大概率是“公寓住房数量不够”。特别是,在一些大城市、好地段的单位,可能更加突出。军队住房政策调整之后,主要是提供“实物保障、货币补贴和优惠政策”。
很多战友对实物保障和优惠政策比较理解 ,但是对“货币补贴”就比较陌生了。
军人符合条件之一的,在部队驻地或者家属随军落户地享受家庭公寓待遇:
②符合家属随军条件且家属具有当地户口的;
③夫妻同为军人,一方或者双方符合随军条件的。
待遇级别十二级以下指挥管理军官,二级军士长以下军士享受72~92平方米;待遇级别八级至十一级指挥管理军官,一级军士长享受92~120平方米;待遇级别六级、七级指挥管理军官享受150~190平方米;待遇级别四级、五级指挥管理军官享受210~260平方米。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根据当地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和本人家庭公寓面积标准下限发放租房补助费:
①军人符合享受家庭公寓待遇条件,但住房管理单位无法保障公寓住房的。②住用集体宿舍的军人,家属按照规定临时来队期间,住房管理单位无法保障住房的。③按照规定领取家庭公寓租房补助费的军人,易地任职后符合随军条件家属未随迁的,可以在现任职单位申请按照原任职地标准发放租房补助费。①享受家庭公寓的=当地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月租金 × 本人家庭公寓面积标准下限②家属临时来队的= 当地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月租金÷30天×本人家庭公寓面积标准下限×年度探亲规定时间内实际来队天数。团级以上住房管理单位审批的程序办理,并按照规定组织公示①单位提供符合面积标准的空余房源,但是个人主动放弃分配调整住房;②分配的家庭公寓已进行标准化装修或者具备入住条件;
③退役军人达到规定的移交安置期限。
①军人家庭公寓面积未达到本人应享受面积标准下限,单位又无法提供符合标准房源的,个人可以自愿退出家庭公寓,从退出住房的下月起按标准领取租房补助费。
②按照规定领取租房补助费的军人,易地任职后符合随军条件家属未随迁,原任职单位仍无法提供住房保障,家庭享受住房情况和生活基础所在地未发生变化,可以在现任职单位申请按照原任职地标准发放租房补助费。③军人符合享受单身公寓待遇条件,因单位房源紧缺难以保障的,可以住用集体宿舍,不予发放租房补助费。
家庭公寓
应保尽保
资料来源:南陆一号、北空清风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