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经查明,2024年10月21日,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永康市古山大道 *号施工现场存在外脚手架首层连墙件缺失安全隐患,且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规定,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行为。
2024年10月24日,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现场进行复查并确认该公司已整改到位并出具《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2024年11月11日,执法队员前往项目施工现场进行突击复查,该公司在该项目施工现场未再发现上述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且未造成安全质量事故,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君提醒
生命无价,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施工单位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将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施工安全、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
编辑: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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