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护民生”为中心,聚焦食品安全领域,依法查办了一批食品安全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2024年食品安全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开如下:
1. 平罗县某超市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10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石嘴山检验检测中心依法对平罗县某超市销售的枸杞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检验报告显示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月15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超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4元,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2. 平罗县某店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苕粉(粉条)案
2023年10月19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平罗县某店销售的苕粉(粉条)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检验报告显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mg/kg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该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2024年2月19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作出没收涉案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苕粉(粉条)5袋,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3. 宁夏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4月15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生产的全麦无添加蔗糖面包(蔗糖含量≤0.5%)的标签配料表标示“食品添加剂:烘焙专用原料粉”,查看该公司使用的“达诺”牌烘焙专用原料粉,包装袋上无“食品添加剂字样”,执行标准:Q/ADR 0006S,“达诺”牌烘焙专用原料粉属于复合配料,不属于食品添加剂,且该公司未将该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按照加入量递减顺序标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65.2元,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4. 宁夏某公司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案
2024年4月18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宁夏12345政府服务热线办理工单》,一市民反映其购买的某公司经营的酸奶在食用时发现发霉变质,4月22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通过对事发当天的销售人员、副经理进行询问调查,证实反映事项属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5.平罗县某小饭桌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4年5月15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平罗县某小饭桌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后厨留样柜内有2024年5月14日中餐留样食品黄瓜(热食类),检查发现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3月3日。当事人在有效期届满前未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有效期届满后仍继续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作出罚款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6.宁夏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未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显著标识案
2024年5月15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宁夏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在该公司冷库发现部分肉制品、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且均未进行显著标示。经调查,当事人能够提供生产投料记录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记录证明涉案肉制品、食品添加剂过期后未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某明知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但未进行显著标示,属于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刘某作出处以上一年度从该公司取得收入的1倍罚款,计4704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7.平罗县某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6月25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投诉人称其在平罗县某商行购买的辣条已过期。2024年7月5日,执法人员到平罗县某商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经营的6种预包装食品均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作出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的“远征小辣棒”1袋、“嵩山大黄米锅巴”3袋、“余金龙面筋王子网红辣条”4袋、“淄博烧烤味馅烤香油条”1袋、“天昊园红油拉面调味面制品”1袋、“夏进果味酸奶饮品”1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3元,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8.平罗县某中学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防蝇、防鼠、防虫设施不符合要求案
2024年6月24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罗县某中学食堂进行监督检查,该学校食堂正常经营,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存在防蝇、防鼠、防虫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学校食堂防鼠板设置高度不够,有多处穿线穿管裸露,几处地沟沟盖板与地面缝隙较大,个别墙面有打孔出现的小洞未封闭,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中学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其给予警告。2024年7月29日,执法人员对该中学食堂进行复查,发现该学校食堂内防蝇、防鼠、防虫设施仍不符合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中学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9.宁夏某食品有限公司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4年7月13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在该公司生产车间原料区内发现用于制作食品的1箱好绑草莓味蓉和1箱伟王甲级清水青丝超过保质期,且和在有效期内的食品原料混放在一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的好绑草莓味蓉1箱、伟王甲级清水青丝1箱,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平罗县某餐厅使用转基因大豆油加工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显著标示案
2024年7月10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平罗县某餐厅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在该店热菜加工间发现1桶已开封使用的大豆油,在库房检查发现2桶未开封的大豆油,上述大豆油外标签均标示配料为成品大豆油,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现场未发现该店将使用转基因大豆油的相关信息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标示告知顾客。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王弈匀
审核:董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