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SUBSCRIBE to us
一个农民在自家村里收了些玉米,没想到竟因此获刑。这事闹到了最高院,最终判了无罪。这背后,究竟有着怎样的故事?
01案情回顾:一场“非法”的玉米收购
2014年深秋,内蒙古临河区白脑包镇迎来了一年一度的玉米丰收季。放眼望去,金黄的玉米铺满了田野,空气中飘散着玉米特有的香甜气息。
王力军是当地一位普通的农民,看着满村的玉米,他心生一计:何不把这些玉米收上来转卖出去,既能帮助乡亲们解决售粮难题,自己还能赚点辛苦钱?
说干就干。王力军驾驶着自家的三轮车,挨家挨户收购农户手中的玉米。为了让收购过程更规范,他特意准备了一个账本,详细记录每次的收购数量、价格和支付情况。
“王哥,今年收成不错,就靠你帮忙收粮了!” “放心吧,按市场价收,童叟无欺!”
就这样,从2014年11月到2015年1月,王力军在周边村组展开了为期三个月的玉米收购。期间,他总共收购了价值218288.6元的玉米。由于市场价格波动较小,他转手卖出后也只获利6000元。
这看似平常的玉米生意,却给王力军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麻烦。
2015年初,当地执法部门在例行检查时发现,王力军既没有《粮食收购许可证》,也没有工商营业执照。按照相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经营活动必须具备这些证照。
很快,王力军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
在一审法庭上,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力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经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王力军的辩护人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仅仅是帮助农户售粮,经营规模小,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不应以刑事犯罪论处。
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认定王力军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这个判决如同一块巨石,重重地砸在王力军和他家人的心上。
02法律分析:一场意义重大的刑事再审
非法经营罪的认定,需要同时具备两个关键要素:一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二是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
在本案中,王力军的行为确实存在行政违法性,这一点毋庸置疑。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行为是否真的构成刑事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查后认为这个案件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再审决定。
再审过程中,检察机关改变了原有立场,提出了一个重要观点:王力军的行为虽然违反了行政管理规定,但并不具备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也没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具体分析王力军的行为特征:
1.经营规模有限:仅在村组范围内进行收购,属于小规模经营 2.交易价格合理: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交易,未哄抬物价 3.获利金额较小:三个月仅获利6000元,远低于一般经济犯罪的数额标准 4.社会影响积极:实际上帮助了农民解决售粮问题 5.记录规范:保留了详细的购销记录,具有较强的诚信意识 6.主观善意:并非为了逃避监管,而是出于帮助乡邻的考虑
基于以上因素,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再审中最终改判王力军无罪。
03案件看法:法律的尺度与人情的温度
这个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有网友说:“农村收粮贩子要是都按非法经营抓,怕是大半个农村都得'进去'了。”
也有网友表示:“这种案件暴露了基层执法中'重打击轻服务'的倾向,对小农户的支持和保护还不够。”
这个案件的改判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它明确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一个行为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并不当然构成刑事犯罪。判断是否需要动用刑法,关键要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它强调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应当优先考虑行政处罚等非刑事手段。
它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农村实际情况的理解和关照。在农村地区,类似王力军这样的小规模粮食收购行为具有其特殊的社会功能,不能简单以违规论处。
最高院将本案收录为指导性案例,就是要告诉全国的司法人员:在适用法律时,既要严格依法办事,也要充分考虑行为的具体情境和社会影响。要用法律的尺度丈量案件,更要用人情的温度去理解现实。
对于这个案件,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说说你的想法。
案例根据真实案件改编,人物均为化名,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