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红寺堡区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公告(补充公告)

民生   2024-05-08 12:49   天津  

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4〕2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4年全区就业创业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宁人社函〔2024〕77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0〕20号)精神,红寺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安置55名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现将红寺堡区2024年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安置对象

安置具有宁夏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创业证》,已在我区进行失业登记,并在宁夏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系统进行就业困难人员录入和认定的12类人员。

1.城镇长期失业人员:指登记失业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指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院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

3.零就业家庭人员:指以家庭为单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4.残疾人员: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且持有残疾证明的人员;

5.部队随军家属:指经军队师(旅)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持有随军家属手续,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

6.复员退伍军人:指已退出现役,失业的退伍军人;

7.失地农民:指具有红寺堡户籍,家庭承包地全部被征用或者人均耕地在0.8亩以下的农民;

8.进城务工人员:指在我区务工6个月以上且在城镇办理了居住证、处于失业状态的进城务工农民;

9.戒毒康复人员: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戒毒康复人员;

10.刑满释放人员: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刑满释放人员;

11.社区矫正人员:指在社区矫正期内登记失业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社区矫正人员;

12.低保家庭人员:指正在享受低保待遇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二、安置单位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排在红寺堡区市政和环卫服务中心从事公共服务、公益性服务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三、安置期限、在岗待遇、社会保险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限为3年,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岗待遇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900元/月(如遇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遵照执行)。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个人应缴纳部分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报名所需资料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红寺堡区城镇公益性岗位申请表,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一寸近期免冠照。

(二)根据自身实际,携带相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佐证资料。

五、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2024年5月7日起至 2024年5月11日报名(工作日内)。

报名地点:红寺堡区新民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燕然路与利民巷交叉口东100米)。

六、审核、公示、安置

由街道对申请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初审、网上认定、入户调查,确定安置对象。复审、公示、安置等工作,由红寺堡区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安置。

七、具体要

(一)报名人员要本着诚信的原则进行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提供就业状况不实或虚假申报的,发现后直接取消其安置资格。

(二)城镇公益性岗位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三)安置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要按通知要求时限到相关单位报到,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城镇公益性岗位),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的或不按时到服务单位报到的,取消其安置资格,所空缺岗位安置其他符合条件人员。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红寺堡区城镇公益性岗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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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忠市红寺堡区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024年5月7日

红寺堡养殖顾问热线:1810952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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