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红寺堡区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时间的通告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试行)》(本规程从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全区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时间统一为“当月申领、次月发放”,各地当月失业保险待遇应于次月10号前发放(遇周末和法定节假日顺延2-3个工作日)。我区自2023年12月起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时间,定于每月26-28日前生成当月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计划,次月10号前发放。2023年12月份失业保险待遇将于2024年1月10日前发放,并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代缴职工医疗保险费。
特此告知,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附件:
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一次性告知书
1.失业保险金申领提交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可登录“我的宁夏”APP,点击“人社公共服务→失业保险→失业保险金申领查询”查看相关信息。
2.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请及时至所属银行激活社保卡金融功能,否则将无法发放成功。
3.每月26-28日为结算日(如遇节假日将稍有调整),28日前申领并审核通过的,当月核定待遇,次月10号前发放待遇;28日以后申领的次月进行核定待遇,次次月10号前发放待遇;资金具体到账时间以银行为准。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应月份,职工医疗保险费将由失业保险代缴,个人无须缴纳;领金期满后,请及时办理医保参保并足额缴费,否则影响医保待遇享受。
5.如有视同缴费年限,请至线下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6.若出现以下停领情形之一,申请人或其遗属必须及时告知经办机构并办理失业保险金停领手续: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病残津贴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停领情形。
①属于死亡情形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待遇期间死亡的,从次月起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②属于重新就业情形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失业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任一参保情形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停止待遇发放并要求领取人退回多发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对应月份发放的医保代缴、价格临时补贴等,下同)。
③属于重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病残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等情形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停止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并要求领取人退回重复发放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出现应征服兵役、出境定居、主体消亡等情形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从征服兵役、出境定居、主体消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如有多发情形的应要求领取人或遗属退回。
④属于虚构劳动关系、虚假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停止发放并要求领取人退回多发的失业保险待遇。
⑤被宣告死亡失业人员再次出现情形的。已领取的遗属丧葬补助金应予退还。
7.申领人如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明材料等行为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按照《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管理进行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红寺堡区就业创业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