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猎区范围
红寺堡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及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均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清水河、苦水河、红柳沟等沿河流鸟类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使用一切工具和方法进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活动。
二、禁猎期
禁猎期为5年,自2023年11月30日起至2028年11月29日止。
三、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对象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红寺堡区“野马”种群等。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四、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
禁止一切猎捕工具猎捕;包括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陷阱、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小口径步枪、气枪、土枪、鸟铳以及采用射钉枪等任何工具改造成的枪械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地弓、铁夹、弓弩、弹弓、钓钩、吊弓、吊杆或者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进行猎捕;禁止使用粘网(又名“捕鸟网”)、套(制作材料包括钢丝、铁丝、化纤等)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农药、麻醉药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野生动物大量伤亡的制剂进行猎捕;禁止使用挖洞、捡蛋、捣巢、掏窝、设置陷阱、利用多媒体声控诱捕、设置电网电击电捕(包括电猫)和生物诱捕等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禁止使用紫外线灯进行捕捉蝎子等节肢动物。但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除外。
五、法律责任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出售、购买、加工、利用、运输、寄递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监督电话
举报电话:宁夏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0953-5091831
吴忠市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 0953-5085678
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 0953-509826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吴忠市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30日
来源:红寺堡区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