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学条例 | 如何理解和把握对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在管理上的要求?

文摘   2024-10-24 23:00   江西  

一起学条例  54

如何理解和把握对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在管理上的要求?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上述规定,需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关于党组织对被立案审查的党员的管理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职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被调查公职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处分或者办理退休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公务员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情形的,不得辞去公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公务员具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情形的,不得晋升职级。《公务员转任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公务员有“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情形的,一般不得转任。《公务员辞退规定》第九条规定:“任免机关在办理公务员辞退时,对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暂缓审批。”《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聘任制公务员“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不得解除聘任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境,所在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二是关于“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中的“辞职”的认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公职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被调查公职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处分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规定,这里的“辞职”应当理解为与所在单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如“辞去公职”“辞聘”“解除劳动关系”等,且“辞职”不包括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 

三是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未经立案机关同意,党组织不得批准其出差、出国(境)或者对其交流;无论立案机关是否同意,党组织均不得批准对其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也不得批准与其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百问百答
编辑:郭闻璐
编审:赖小强
审核:温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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