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学条例 52
如何理解和把握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需要注意以下5点:
一是关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本质特征。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特点是“虚”“浮”,不实事求是。反对形式主义,重在解决作风飘浮、工作不实,文山会海、表面文章,贪图虚名、弄虚作假等问题;反对官僚主义,重在解决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作风霸道、迷恋特权等问题。实践中,除《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列举的情形属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典型表现形式外,《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等条款列举的情形,只要符合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本质特征的,均可认定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二是关于此次修订《纪律处分条例》新增的“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行为认定。此类行为主要表现为调查研究搞形式、走过场,以致决策脱离实际,没有针对性,成为不接地气的“空中政策”和相互打架的“本位政策”;在政策执行中不注意听取基层干部群众反映,不了解具体落实情况,搞机械执行。
三是关于此次修订《纪律处分条例》新增的“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行为认定。此类行为主要表现为没有做到不发不切实际、内容空洞的文件,不开应景造势、不解决问题的会议。
四是关于此次修订《纪律处分条例》新增的“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行为认定。此类行为主要表现为督查检查考核等过多过频,多头重复要求报材料、填表格,搞“指尖上的形式主义”,以及抓工作简单机械、工作过度留痕、任务层层加码。
五是关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在纪检监察文书中的表述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将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等问题认定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应当在纪检监察文书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中予以单列表述。但如果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将某一问题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则不宜重复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但在汇总“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统计数据时,仍应纳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予以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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