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学条例 51
如何理解和把握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需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关于“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规定是此次修订《纪律处分条例》时新增的条款,但并非新增的违纪行为。此类行为发生在2024年1月1日前的,可以依照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等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二是关于“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认定。“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敢斗争、不愿担当的突出表现。党章第三条第(八)项规定:党员必须履行“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的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明确指出,要“教育引导广大干部深刻领会新时代、新思想、新矛盾、新目标提出的新要求,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勇立潮头的历史担当,努力改革创新、攻坚克难,不断锐意进取、担当作为。教育引导广大干部不负党和人民重托,以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责任担当,在其位、谋其政、干其事、求其效,努力作出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无愧于历史的业绩。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带头履职尽责,带头担当作为,带头承担责任,一级带着一级干,一级做给一级看,以担当带动担当,以作为促进作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党员干部有“担当和斗争精神不强,在事关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紧要关头临阵退缩,在急难险重任务、重大风险考验面前消极逃避或者应对处置不力”情形的即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及时予以调整。《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七条第(四)项规定,领导干部存在“面对大是大非问题、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情形且问题严重的,应当受到组织处理。
三是关于“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与“新官不理旧账” 行为的区别。前者属于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临阵退缩,而后者则属于对历史遗留问题不愿斗争、不愿担当、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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