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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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把握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纵容、 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行为,需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关于“纵容”和“默许”的界定。其中,“纵容”主要是指党员干部对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放任不管,不加制止,任其发展的行为;“默许”主要是指党员干部明知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虽然没有明确表示同意,但是暗示许可的行为。不论是“纵容”还是“默许”,前提都是党员干部已经了解到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否则就不符合《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不能据此追究其党纪责任。
二是关于“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行为与《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家风不正”行为的区分。一方面,两者适用人员范围不同。前者适用于党员干部,针对的是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而后者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针对的是对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另一方面,两者对有关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行为是否知情要求不同。前者是对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纵容或者默许;而后者是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
三是关于“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行为中特定关系人因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而获取的经济利益,属于违纪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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