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学条例 49
如何理解和把握侵占公私财物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侵占公私财物”行为,需要注意以下4点:
一是关于“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行为与贪污行为的区分。这里的“本人经管”既包括本人直接经管,也包括与本人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人员经管。“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行为不符合贪污行为的构成要件,与贪污行为之间有本质的不同。
二是关于“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行为的定性处理。其中,“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的是公款公物的,构成贪污或者职务侵占,达到追诉标准的相应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未达到追诉标准的则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的是私有财产的,构成受贿或者受礼,其中涉嫌受贿罪的相应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其余情况则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三是关于“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行为的定性处理。其中,“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中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劳务的是国有单位的,构成贪污或者职务侵占,达到追诉标准的相应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未达到追诉标准的则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中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劳务的是民营企业或者个人的,构成受贿或者受礼,其中涉嫌受贿罪的相应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其余情况下则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四是关于“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行为的定性处理。其中,“由下属单位”支付、报销的,构成贪污或者职务侵占,达到追诉标准的相应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未达到追诉标准的则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由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构成受贿或者受礼,其中涉嫌受贿罪的相应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其余情况下则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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