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召开新闻发布会
发布了
全省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赣州法院一案例入选!!
案例
驾驶证被依法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上路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有权行使追偿权——谢某荣与某人寿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0日,案外人刘某坤驾驶二轮电动车(搭载刘某文)碰撞到谢某荣驾驶的小型轿车,造成刘某坤、刘某文两人受伤、双方车辆损坏。因刘某坤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未靠行车道的右侧行驶,谢某荣在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交管部门认定刘某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荣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文不负事故的责任。刘某坤受伤后,当即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事故发生时,被告谢某荣驾驶证处于暂扣状态,其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2021年2月,刘某坤起诉谢某荣、某人寿保险公司至法院,判决生效后,某人寿保险公司于2021年5月29日将赔偿款60919元履行完毕。后某人寿保险公司起诉谢某荣到法院,要求其支付保险赔偿金60919元。
裁判结果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暂扣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驾驶证是允许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凭证,持有驾驶证才具有驾驶资格。谢某荣的驾驶证因违法行为已被公安交管部门暂扣,其驾驶资格已被公安交管部门采取行政措施予以限制,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谢某荣不得驾驶机动车。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正处于谢某荣驾驶证被暂扣期间,此时可以视同谢某荣“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谢某荣驾驶的机动车致人损害,原告某人寿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将有关赔偿款项赔偿给受害人刘某坤,并有权向侵权人谢某荣主张追偿权。遂判决谢某荣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60919元,谢某荣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改判。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谢某荣该项上诉请求依法驳回,维持了该项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裁判结果明确了“驾驶证被公安机关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应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规则。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暂扣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交通管理部门通过核发驾驶证允许持证人驾驶机动车的行政许可效力,因驾驶证被暂扣的行政处罚而宣告中止,故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持证人没有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机动车。其次,前述条例所规定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情形,既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基本生活常识,同时还是取得驾驶资格的应知应会内容,且交强险的免责及追偿规定亦是由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予以确定。同时,保险公司取得追偿权的规定,亦不属于保险条款中的减轻自身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所以提醒广大司机在驾驶证被依法暂扣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否则一旦驾驶车辆造成事故,应当按照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承担法律后果。
来源:江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