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协议约定,A公司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辅助张某做出投资决策,但不保证张某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仅提供投资建议,由张某自行决定是否采纳;张某应对A公司提供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内容及所对应的投资风险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张某因采纳A公司提供的证券投资顾问建议、方案等服务进行投资,因此导致的损失,由张某自行承担等。当日,张某向A公司支付了服务费30万元。
此后,在A公司的推荐下,张某买入了数支股票,但买入后大幅亏损。张某称,A公司仅告知买入时机,未告知卖出时机,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损失50余万元。
2023年10月,张某要求A公司退还服务费30万元,A公司向张某退还18万元服务费。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A公司退还剩余服务费用12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余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
二、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张某在购买证券服务前已点击确认《风险揭示书》,A公司已向张某揭示服务原则是提供投资建议、自主做出投资决策,不保证盈利或者本金不受损失。A公司员工每次给张某个股建议时均附注“以上投资建议/操作策略供您参考,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对于服务及损失承担方式,在《服务协议》中也约定张某因采纳A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进行投资导致的损失由张某自行承担。张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具有主板、创业板交易资格的投资者,应当知道投资有风险,股市不可能只有收益而无亏损。因此,张某投资导致的损失,应由张某自行承担。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对证券市场进行客观、专业分析,向投资者普及专业知识,揭示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资者应当多积累证券市场知识,充分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辩证地判断他人的投资建议,理性审慎地参与投资。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钟明
校对:陈钰
审核:方际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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