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连】事关绶溪公园!莆田一企业摊上事!2名负责人被…

民生   2024-12-14 18:03   福建  


导语

近日,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福建升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某洪、叶某远在莆田市绶溪公园状元红共享农业公园(有机农业)EOD项目-河道及园路项目中“抗滑墙”的松木桩施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福建升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莆田市绶溪公园状元红共享农业公园(有机农业)EOD项目-河道及园路项目中“抗滑墙”的松木桩施工过程中,存在未对影响安全的隐蔽工程实行旁站监理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G309.52条)之规定,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罚款14000元。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周某洪在莆田市绶溪公园状元红共享农业公园(有机农业)EOD项目-河道及园路项目中“抗滑墙”的松木桩施工中,存在偷工减料,未按设计图纸施工的违法行为。


其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和《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G301.64条)之规定,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36400元。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叶某远在莆田市绶溪公园状元红共享农业公园(有机农业)EOD项目-河道及园路项目中“抗滑墙”的松木桩施工过程中,存在未对影响安全的隐蔽工程实行旁站监理的违法行为。


其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和《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G309.52条)之规定,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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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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