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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莆田市城厢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陈某与被害人李某是朋友关系,2014年6月左右,李某咨询陈某如何办理银行贷款业务,陈某想起自身债务,便声称可将其身份证及银行卡、密码出借给李某用于接收贷款。几天后,李某向银行贷款120万元。
同月底,陈某以急需使用身份证件为由拿回身份证。当银行将120万元贷款打入陈某银行账户后,李某联系陈某提供身份证用于取款,陈某均以临时有事推托,并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放款当天将120万元转至自己名下另5张银行卡中,并到各银行柜台取现。
之后,陈某隐匿行踪,将120万元贷款全部用于个人还款及挥霍等。李某找不到陈某便报警,直至今年4月中旬,陈某在广州落网。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共计1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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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福建法治报、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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