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交巡规〔2024〕4号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关于继续在中心城区部分区域路段
实施载货汽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一、载货汽车管控时间、区域及路段
二、载货汽车通行管理规定
(一)继续实施载货汽车通行证管理,根据车辆类型、运输物品种类发放相应的中心城区货车通行证,持证车辆应按照通行证规定的时间、线路通行。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本货车限行规定限制。
(三)轻型多用途货车(皮卡车)通行我市城区道路不受载货汽车禁限行限制,享受与小客车同等通行权。
(四)悬挂新能源号牌的轻型货车、中型厢式及中型封闭式货车,通行我市城区道路不受载货汽车禁限行限制。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11月14日
本文内图文版权均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在文末留言处联系我们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单位的观点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