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丨涉嫌危险作业罪!多地“百吨王”被判刑!

文摘   2024-12-18 15:07   重庆  




货车违法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俗称“百吨王”,这样的“巨无霸”上路,对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我们来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  

2024年11月7日,江西贵溪。交警在422省道巡逻时,查获两辆超载货车,其中周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车货总重109.34吨,超限252.7%。经查,周某既是驾驶人,也是该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经营人。当日他从弋阳运载石子和石粉的混合料到贵溪,中途被巡逻交警查获。交警进一步核查发现,周某此前曾因超载被处罚过。

2024年11月14日,周某某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贵溪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下一步,公安机关将对周某某危险作业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二  

在陕西周至县,2024年11月22日,一名多次超载运输砂石超过100%、且车货总重超过100吨的车主赵某,被周至县人民法院判处触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三  

在辽宁锦州、营口,分别有货运企业实际经营者、驾驶人因“危险作业罪”被判刑。



锦州:货运企业实际经营者被判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4年以来,锦州某物流公司名下货运车辆于2024年7月前有12次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被交管部门处罚。


2024年7月5日锦州市交通运输局对该公司1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行为给予了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并下发了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


但该企业拒不整改,公司实际经营者谷某某继续指使司机驾驶货运车辆违法装载运输,在7月9日至8月12日期间,5次因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被查获,属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整改但拒不执行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经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判决,谷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营口:货车司机拒不整改屡屡超载被判刑

2023年8月10日,汤某驾驶辽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R***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装载铁粉后行驶至兴城市时被交警查获,车货总质量105.48吨,被责令消除违法行为后予以处罚。


2024年8月3日,汤某驾驶辽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R****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装载铁粉后行驶至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地界时被交警查获,车货总质量114.98吨,被责令消除违法行为后予以处罚。


2024年10月24日,汤某驾驶辽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R****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装载铁粉后行驶至营口西市区营盖路与国盛大街交叉路口处被交警和交通局工作人员查获,车货总质量111.61吨,被责令消除违法行为后予以处罚。


汤某曾因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被行政处罚后仍违法装载,属于被责令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经营口西市区人民法院判决,汤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交警提醒:货车超载危害极大


货车超载易引发交通事故超载车辆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车辆制动、操作等安全性能较低,导致其躲避障碍物、变更车道等能力均降低,容易引发交通事故。此外,车辆超载越大,实际行驶速度越低,超载车辆与其他车辆速度差越大,在整个交通流中,速度差变大,事故发生的概率就越大。


◆ 货车超载易降低车辆和公共设施使用寿命:货车超载会使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发生改变,关键部件损耗严重,如车架变形、受力点断裂、发动机负荷过大等,大大缩短车辆的使用寿命。除此之外,货车超载还会严重破坏公路、桥梁等公共设施,给公路、桥梁结构带来灾难性的打击。


◆ 货车超载使事故中人员伤亡概率增大:相较于其他车辆而言,货车属于质量较大车辆,而货车超载量越大,其总质量也就会变得越大,在此种情况下,如果超载货车与比其质量小很多的车辆发生碰撞,结果就会大大增加较小车辆车内人员的伤亡风险。



法律法规科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交办运〔2023〕52 号)


第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的;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等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和车辆存在长期“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或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存在一次计10分及以上诚信考核计分情形且未严肃处理仍继续安排上岗作业的

(四)经营地或运营线路途经地已发布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暴雨、暴雪、冰雹、大雾、沙尘暴、大风、道路结冰红色预警,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等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时,未执行政府部门停运指令或企业应急预案要求仍擅自安排运输作业的;

(五)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五条 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所属货运车辆故意夹带危险货物或违规运输禁运、限运物品,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的;

(二)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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