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吉祥物和形象标识使用管理办法》今日起施行

时事   2025-01-01 13:38   福建  










































为大力宣传推广

与规范管理使用

三明市城市吉祥物和形象标识,

确保其应有的标识性、

地域性和严肃性,

切实保障权利人的权益。


三明市出台

《三明市城市吉祥物

和形象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并于

今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三明市城市吉祥物和形象标识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宣传推广与规范管理使用三明市城市吉祥物和形象标识(以下统称“三明城市品牌形象”),确保其应有的标识性、地域性和严肃性,切实保障权利人的权益,凝聚三明市城市品牌推介的工作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三明城市品牌形象是三明城市的形象代表,是城市的识别符号。全体市民应爱护并积极推广和规范使用三明城市品牌形象,自觉维护三明城市形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使用三明城市品牌形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三明市城市形象标识以草书汉字“三明”二字为主体构架,以“风展红旗 如画三明”为设计主线,运用红、绿、蓝三基色,融合革命老区、青山绿水、丹霞世遗、客家祖地、朱子文化、万寿岩等地方特色元素,凸显三明的地域特征和人文风采。


第四条  三明市城市吉祥物“明明”,取三明城市名称(三明)与城市精神(开明、清明、文明)、城市品格(明亮、明快、明丽)寓意。吉祥物以市区标志性公园麒麟祥瑞兽为创作原型,通体以青绿为主色调,融入闽人之源、闽学之源和客家祖地、中央苏区长征出发地等特色文化元素,整体设计充分彰显“风展红旗  如画三明”的城市气质、特色和意蕴,也体现着对三明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的美好展望。


第五条  中共三明市委宣传部、三明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指定三明市城市品牌宣传促进中心为三明城市品牌形象权属及使用的管理部门,对三明城市品牌形象图案、文字、色彩以及组合方式进行规范并提供示例,对三明城市品牌形象的使用进行管理。


第六条  三明城市品牌形象使用管理以使用的规范性、广泛性和社会性为标准,即必须符合三明城市品牌形象使用规范、扩大三明城市品牌形象传播范围以及对三明城市品牌形象产生正面影响。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三明城市品牌形象的使用包括非商业目的使用和商业目的使用。


第八条 非商业目的使用三明城市品牌形象,是指三明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全体市民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不损害三明城市形象为前提,不以营利为目的,在重大活动、城市宣传、城市窗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荣誉信用、公务系统、行业企业、特色区域、对外交往等领域使用三明城市品牌形象。


第九条  三明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公务考察、文化交流、旅游推介、商务往来等各项对外交往活动,以及承办各类活动赛事、会议会展的宣传推介过程中,应积极推广、合理使用三明城市品牌形象,以强化各界对三明城市品牌形象的认知。


第十条  商业目的使用三明城市品牌形象,是指以正当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三明城市品牌形象:


(一)将三明城市品牌形象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三明城市品牌形象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销售、出口含有三明城市品牌形象的商品;


(四)制造或者销售三明城市品牌形象;


(五)可能使他人认为行为人与三明城市品牌形象权利人之间存在许可使用或其他授权关系的行为;


(六)其他以潜在商业目的使用三明城市品牌形象的情形。


第十一条 以商业目的使用三明城市品牌形象图案,使用者应向三明市城市品牌宣传促进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填写《三明市城市吉祥物(形象标识)商业目的使用申请书》,经三明市城市品牌宣传促进中心同意后方可实施。使用三明城市品牌形象商标的,按商标使用规范向三明市城市品牌宣传促进中心提出授权申请。


第十二条  经审批同意的商业目的使用三明城市品牌形象,必须严格按照《申请表》的使用用途以及本办法规定规范使用。如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背上述规定的情况,三明市城市品牌促进中心有权中止授权,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非商业目的使用三明城市品牌形象,可以不经申请、审批和授权,但必须按照本办法要求规范使用。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使用三明城市品牌形象时,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规范、完整使用,不得擅自更改,也不得以污损、褪色、有碍观瞻的载体或不规范比例、色彩展示。


第十五条  三明城市品牌形象与使用单位自身的吉祥物(标识)、活动吉祥物(标识)同时展示时,应将三明城市品牌形象置于较为突出和优先的位置。


第十六条 经授权的使用者只能自己使用,不得将三明城市品牌形象使用权转让第三方。


第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侵犯三明城市品牌形象的情况,均可向三明市城市品牌促进中心举报。


      第十八条 对侵犯三明城市品牌形象知识产权的行为,三明市城市品牌宣传促进中心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三明市委宣传部、三明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三明市城市形象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中共三明市委宣传部

三明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


1.三明市城市吉祥物(形象标识)图样下载二维码


2.三明市城市吉祥物(形象标识)商业目的使用申请书



来源:中共三明市委宣传部

编辑:陈晶

初审:陈晶

责编:黄忠义
审核:陈晓星



1

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2

转载请注明出处:建宁县融媒体中心。

3

欢迎投稿或提供新闻线索,投稿邮箱:rmt3980093@163.com;联系电话:0598-3982545。(投稿时请留下您的联系方式)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