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和相关省级赋权文件要求,为优化环评分级审批,加强省级对重大项目环评的审批管理,我厅制定了《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一、除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
省生态环境厅将根据《目录》实施情况及生态环境管理要求,结合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承接能力,适时对《目录》开展动态评估调整并公布实施。
二、除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其他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环评,不得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具体工作委托给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三、省人民政府赋权事项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市州人民政府赋权事项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应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基层承接能力,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调整评估,实事求是地向市州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方案,确保审批与能力相匹配。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发生重大变动的,按调整后的分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五、本《目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湖南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及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目录》及时调整市州环评审批目录,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后公布实施。
六、本《目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附件: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2月31日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
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外,以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及本目录注明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
一、水利
水库:新建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
引调水工程:新建项目。
二、能源和资源开发
燃煤电站(含热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燃煤掺烧废弃物)。
风电、光伏电站: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水电站:装机5万千瓦以上常规水电站项目以及5万千瓦以下的新建常规水电站项目;装机30万千瓦以上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新增规模9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煤炭开采项目。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新增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铁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稀土采选项目;铜、铅锌、镍钴、锡、锑、汞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三、交通运输
港口码头:新建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涉及危险品堆场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机场:新建、迁建以及增加航空业务量的扩建运输机场项目;新建、迁建通用机场项目。
铁路: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国家、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铁路项目。
公路:国家、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高速公路。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环评已通过生态环境部审查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四、制造业
石化:全部炼油项目;全部乙烯项目;新建对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项目;新建废轮胎生产再生油项目。
化工:全部煤化工(含煤制氮肥、低阶煤分质利用)项目;全部农药及中间体生产项目;全部铬盐;全部氰化物生产项目;烧碱、纯碱、工业硫酸、黄磷、合成氨、尿素、磷铵、电石、聚氯乙烯、聚丙烯、精对苯二甲酸、对二甲苯、苯乙烯、乙酸乙烯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1,4-丁二醇项目。
水泥熟料:全部项目(含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玻璃:全部涉及玻璃熔窑设备的项目(电熔窑除外)。
钢铁:全部炼铁炼钢项目(含烧结、球团,短流程炼钢除外);钢铁含锌尘泥等含锌二次资源生产(次)氧化锌的项目。
焦化:全部项目(含半焦项目,干熄焦、煤气净化等不涉及焦炉/炭化炉的改造项目除外)。
黑色金属冶炼:全部铁合金(含富锰渣)项目;全部电解金属锰项目。
有色金属冶炼:全部项目(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
铸造:全部铸造用生铁项目;采用冲天炉为熔化设备的铸造项目。
碳素制品:新建石油焦生产碳素制品项目。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集中电镀项目。
汽车制造:汽车整车制造项目。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以危险废物为原料的项目(产生单位内部回收再利用的除外)。
五、核与辐射
放射性同位素:全部项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射线装置:全部项目(含加速器以及中子发生器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
达到伴生放射性矿鉴定标准的16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稀土、锆及氧化锆、铌/钽、锡、铝、铅/锌、铜、铁、钒、钼、镍、锗、钛、金矿开采、选矿、冶炼项目;磷酸盐开采、选矿和直接以磷酸盐为原料的加工活动项目;煤开采、选矿项目。
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输变电工程:全部项目。
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核设施内新建、改建、扩建不涉核的建设项目。
六、环境治理业
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含焚烧、填埋)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涉及新建(自建)危险废物焚烧或填埋处置项目。
七、研究和试验发展
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
八、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特大型、大型主题公园。
九、其他
选址跨市州区域、跨流域的建设项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生态环境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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