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警打击“网谣”丨引以为戒不可为!打击整治网络谣言警示案例(十四)

健康   2024-08-19 15:22   云南  

根据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统一部署,近日,盘龙警方处理了一起在某短视频平台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

案例十一


近日,有网民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一条被编辑过的图文视频,内容为:“帮人顶罪,仅限这个月500万,过有点大,判多久啊?九月份枪毙,接不了。”“你帮我问问,现在你们卖烧猪肉的那么多人,生意那么难做,你问问有没有想死的。”

随即有网民向盘龙警方举报,上述图文视频内容有不实信息的情况,盘龙警方对举报线索开展核实,依法对发贴人李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通过调查李某称,自己出于看见视频软件上有人发布该视频,觉得搞笑,出于想博眼球、赚流量的目的转发了此消息,且未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予以核实。李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不实视频的行为已构成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盘龙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李某予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的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删除视频,消除影响。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转发、评论、点赞来源不明、未经证实的视频,容易误导公共舆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下一步,盘龙警方将持续强化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宣传力度,积极推进打击谣言专项行动,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广大网民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
应遵守法律法规
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
未经核实的信息切勿盲目转发传播
对网上编造、传播谣言
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警方将持续开展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
依法打击处置网络谣言
希望广大群众和“春城好网民”
积极提供违法犯罪线索
共同维护网络清朗环境


网警提示

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举报电话:

0871-63315110

0871-63329110


来    源丨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发    布丨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政工室

编    辑丨李江明

校    验 | 张伟

审    核丨苏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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