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地铁反恐防恐那些事儿!

文摘   2024-07-31 12:01   四川  



作为地铁的运营管理单位

应履行哪些职责和义务?

需要落实哪些反恐防范措施?

作为普通群众

又该遵守哪些规定?

履行哪些职责?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二条

空白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空白(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空白(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空白(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空白(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空白(五)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空白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空白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空白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法律解析(向上滑动查看)

空白本条共分四款。第一款是关于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防范恐怖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款分五项,从五个方面对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建立防范恐怖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度作了规定根据本款第一项的规定,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本项中规定的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和措施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组织机构和人员,确保有效开展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二是明确预警、报警程序;三是明确应急处置和疏散群众的组织程序和措施;四是明确初步应对处置恐怖袭击的程序和措施;五是明确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六是其他必要的措施。本项中规定的培训的基本内容主要应包括:一是反恐怖主义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安全的操作规程;二是本单位、本岗位的危险性和防范、处置措施;三是有关物防、技防设备、设施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四是预警、报警、初步处置恐怖袭击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对公共聚集场所来说还应当将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作为培训内容,本项中规定的培训的对象主要应包括:各级、各岗位的安全责任人,反恐怖主义物防、技防设备、设施的操作人员,专职和义务反恐怖主义安保人员,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等。此外,根据本项规定,重点目标管理单位还应当根据本单位制定的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和措施,定期进行演练,确保恐怖袭击发生时,这些预案和措施能够有条不紊得到落实。

空白根据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反恐怖主义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的设备、设施。本项中的“专项经费”是指专门用于重点目标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经费,具体数额需要综合考虑经济能力和落实防范恐怖活动安全管理责任的实际需要等因素确定。本项中的“设备、设施”一般包括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所必需的报警、通讯联络、初步应对处置、自救逃生、紧急疏散等方面的设备、设施。

空白根据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指定具体承担安全防范职责的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是指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负责安全防范工作的机构、部门,或者明确哪些人员具体负责安全防范工作,明确岗位职责,以保证各项防范、应对措施得以有效实施和组织落实。

空白根据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实行风险评估制度,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单位内部安全管理。本项中的风险评估是指根据恐怖主义活动的整体形势、本单位的性质所处的地理位置、生产、经营活动等具体情况,以及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提供的情报信息等方面的情况,对本单位遭受恐怖袭击的风险进行预估。这种风险评估可以由重点目标管理单位自行进行,也可以在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公安机关、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本项中规定的实时监测安全威胁,是指重点目标管理单位通过技防设备、专人值班巡查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实时监测可能发生的安全威胁,并根据情况,不断调整和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空白根据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公安机关是政府实施反恐怖主义工作的职能部门,有关部门是重点目标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本项要求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对落实防范措施的情况,要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既有利于督促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切实履行职责,也有利于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及时掌握情况,对重点目标管理单位的防范工作查缺补漏。

空白第二款是关于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三同步”运行技防、物防设备设施的规定。本款是与本法第二十七条相衔接的规定。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督促有关建设单位在主要道路、交通枢纽、城市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配备、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等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主要道路、交通枢纽、城市公共区域的建设单位,有的就是本款规定的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因此本款规定,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三同步”技防、物防设备、设施。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技防、物防设备、设施,主要是考虑只有坚持“三同步”,才能保证相关技防、物防设备、设施在兼容性、匹配度、覆盖面等方面,与相关基础设施完全配套,并能保证实时投入使用,不留安全死角和“断档期”。同时,按照“三同步”要求做好技防、物防设备、设施的配套工作,比事后改建、改造省时、省力、省费用。“同步设计”是指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在重点目标永久建筑物的设计时,考虑到安装反恐怖主义技防、物防设备、设施的需要,为安装有关技防、物防设备、设施预留适当位置。“同步建设”是指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在永久建筑物施工建设的同时,按照预先的设计,安装有关技防、物防设备、设施,这样既有利于合理安排组织施工,节约建设投资,缩短建设工期,也有利于有关技防、物防设备、设施管用、好用。“同步运行”是指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将建筑物和有关技防物防设备、设施同时投入使用,防止技防、物防设备、设施“建而不用”的现象。根据本款规定,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对重点目标“三同步”有关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进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需要因此,有关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在相关技防、物防设备、设施的设计、建设时,要根据本地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进行。本款中的相关标准是指有关技防、物防设备、设施的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不同层次的质量标准。

空白第三款是关于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查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查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本款中的值班查看是指明确人员实时观看视频图像系统,以便及时发现恐怖袭击危险,尽早开展防范和处置工作。本款的信息保存使用是指对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信息要建立有关的保存和使用制度,以满足追查恐怖主义犯罪嫌疑人、排除恐怖主义隐患等的需要。本款中的运行维护是指对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要进行日常维护,保证其实时可用。此外,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实际需要,本款还规定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空白第四款是关于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的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防范职责的规定。恐怖分子为实施恐怖袭击往往处心积虑、无孔不入,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加强安全防范只是解决了重点防范问题,这对于整个反恐防范工作来说是不够的。为此,本款规定了重点目标管理单位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防范恐怖袭击、落实安全责任方面的义务。根据本款规定,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如突发事件应对法、消防法等法律对有关单位在安全防范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的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这些法律和有关的行政法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空白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法律解析(向上滑动查看)


空白根据本条规定,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公安机关报告。本条中的“大型活动”是指人员密集、人数多的活动,如重大的体育赛事、大型的文艺演出活动等。本条中的“依照规定”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定、有关单位的内部规定等。如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关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铁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关于铁路公安人员等有权对旅客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的规定等。根据本条规定,对于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违禁品和管制物品,负责检查的单位,要予以扣留,同时还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以便公安机关及时掌握情况、排查隐患,并作相应处理对于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也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以便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禁、限带物品目录》

空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危险化学品目录》《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整理地铁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如下,供大家参考。

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空白一、枪支、子弹及相关物品类(含主要零部件)

空白(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依法履行职责的军警人员除外);

空白(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3)其他枪支: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等;

(4)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空白(1)弹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等;

空白(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震源弹、起爆药、爆破剂等;

空白(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 、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以及“钢丝棉烟花”等具有烟花效果的制品等;

空白(4)其他含火药制品:发令弹、射钉弹等;

空白(5)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三、爆炸物品类

空白(1)管制器具:匕首、刺刀、佩刀、猎刀、三棱刮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陶瓷类刀具;

空白(2)军警用器具: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手铐、脚铐等(依法履行职责的军警人员除外);

空白3)其他器具:弩、弩箭、催泪器、电击器等各类器具。


空白四、易燃、易爆物品

空白(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

空白(2)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偶氮二异庚腈等;

空白(3)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空白(4)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空白(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氯酸钠、硝酸铵等。


空白五、毒害品

空白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氯、氨、异氰酸甲酯、硫酸二甲酯等高毒化学品以及剧毒农药等。


空白六、腐蚀性物品

空白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汞(水银)等。


空白、放射性物品

空白放射性同位素等。


空白八、传染病病原体

空白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空白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或者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物品

空白(1)除盲人乘车时携带的导盲犬及执行任务的军警犬外的其他活体动物;

空白(2)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或者无包装易碎的物品,未能妥善包装的肉制品及其他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空白(3)充气气球、自行车(已折叠且符合行李规范的折叠自行车除外)、尖锐物品等有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应急逃生的物品;

空白(4)重量超过30公斤或者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的物品;

空白(5)电动类(含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电动轮椅除外);

空白(6)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等;

空白(7)其他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或者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物品。


空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携带、运输的物品。

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一、民用生活生产用器具

空白(1)未包装完好的需包扎后方可进站;

空白(2)刀刃部分在10厘米以上的菜刀、水果刀、餐刀、剪刀、工艺刀、工具刀、陶瓷刀、折叠刀等;

空白(3)总长25厘米以上的电钻、焊枪、射钉枪、斧、锹、锯、锤、锉、锥(尖锐物)、镰刀、铁棍等金属利器、钝器;

空白(4)长50 cm~160 cm、直径6 cm以上的球棒、木棍等木质棍装物品。


二、酒类饮品

空白(1)散装或已开封的酒类饮品不得携带;

空白(2)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4%、小于或者等于70%的酒类饮品,累计携带不超过3000毫升


空白三、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生活物品

空白(1)摩丝、发胶、染发剂、冷烫精、指甲油、光亮剂、衣领净、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空白(2)香水、花露水;

空白(3)凝胶类。


空白四、其他各类物品 

空白(1)携带移动电源、锂电池总额定容量单个不超过100 wh或27000 mAh(含),总携带数量不超过3个/块;

空白(2)打火机超过5个(含)的(充有可燃气体或燃料油);

空白(3)安全火柴超过20小盒(含)的(含可燃物资P、S)。


空白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携带的物品。


空白注1:民用生活生产工具单品累计限量携带不得超过3把(件),具体根据当前国内的反恐形势及上级反恐部门的要求进行实时调整。

空白注2: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生活物品累计携带不得超过1000毫升,需要带有易燃标识。


第三十五条

空白对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


法律解析(向上滑动查看)


空白根据本条规定,营运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在相关公共交通运输工具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本条中的“依照规定”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具体如何配备,配备什么样的人员、设备、设施,需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共交通工具的具体情况和反恐怖工作的需要确定。如根据铁路法、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在列车上航空器上配备专门的乘警。有的地方根据本地实际,规定在公共电汽车上配备专职的安保人员,有的规定配备兼职的安保人员,如由售票员兼任安保员等。本条规定的相应设备、设施主要是指防范和处置恐怖袭击的设备、设施,如安检门、手持金属探测器、防爆毯、防爆罐、防爆钢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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