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二条
空白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空白(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空白(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空白(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空白(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空白(五)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空白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空白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空白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四条
空白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
《禁、限带物品目录》
空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危险化学品目录》《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整理地铁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如下,供大家参考。
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空白一、枪支、子弹及相关物品类(含主要零部件)
空白(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依法履行职责的军警人员除外);
空白(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空白(3)其他枪支: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等;
空白(4)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空白二、爆炸物品类
空白(1)弹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等;
空白(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震源弹、起爆药、爆破剂等;
空白(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 、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以及“钢丝棉烟花”等具有烟花效果的制品等;
空白(4)其他含火药制品:发令弹、射钉弹等;
空白(5)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空白三、爆炸物品类
空白(1)管制器具:匕首、刺刀、佩刀、猎刀、三棱刮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陶瓷类刀具;
空白(2)军警用器具: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手铐、脚铐等(依法履行职责的军警人员除外);
空白(3)其他器具:弩、弩箭、催泪器、电击器等各类器具。
空白四、易燃、易爆物品
空白(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
空白(2)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偶氮二异庚腈等;
空白(3)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空白(4)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空白(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氯酸钠、硝酸铵等。
空白五、毒害品
空白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氯、氨、异氰酸甲酯、硫酸二甲酯等高毒化学品以及剧毒农药等。
空白六、腐蚀性物品
空白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汞(水银)等。
空白七、放射性物品
空白放射性同位素等。
空白八、传染病病原体
空白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空白九、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或者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物品
空白(1)除盲人乘车时携带的导盲犬及执行任务的军警犬外的其他活体动物;
空白(2)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或者无包装易碎的物品,未能妥善包装的肉制品及其他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空白(3)充气气球、自行车(已折叠且符合行李规范的折叠自行车除外)、尖锐物品等有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应急逃生的物品;
空白(4)重量超过30公斤或者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的物品;
空白(5)电动类(含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电动轮椅除外);
空白(6)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等;
空白(7)其他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或者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物品。
空白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携带、运输的物品。
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一、民用生活生产用器具
空白(1)未包装完好的需包扎后方可进站;
空白(2)刀刃部分在10厘米以上的菜刀、水果刀、餐刀、剪刀、工艺刀、工具刀、陶瓷刀、折叠刀等;
空白(3)总长25厘米以上的电钻、焊枪、射钉枪、斧、锹、锯、锤、锉、锥(尖锐物)、镰刀、铁棍等金属利器、钝器;
空白(4)长50 cm~160 cm、直径6 cm以上的球棒、木棍等木质棍装物品。
二、酒类饮品
空白(1)散装或已开封的酒类饮品不得携带;
空白(2)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4%、小于或者等于70%的酒类饮品,累计携带不超过3000毫升。
空白三、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生活物品
空白(1)摩丝、发胶、染发剂、冷烫精、指甲油、光亮剂、衣领净、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空白(2)香水、花露水;
空白(3)凝胶类。
空白四、其他各类物品
空白(1)携带移动电源、锂电池总额定容量单个不超过100 wh或27000 mAh(含),总携带数量不超过3个/块;
空白(2)打火机超过5个(含)的(充有可燃气体或燃料油);
空白(3)安全火柴超过20小盒(含)的(含可燃物资P、S)。
空白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携带的物品。
空白注1:民用生活生产工具单品累计限量携带不得超过3把(件),具体根据当前国内的反恐形势及上级反恐部门的要求进行实时调整。
空白注2: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生活物品累计携带不得超过1000毫升,需要带有易燃标识。
第三十五条
空白对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