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为主、惩防结合”是反恐怖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重点目标安全防范关乎社会面安全稳定,只有重点目标和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义务,反恐怖主义工作才能落到具体实处。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履行职责
★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1. 明确组织机构和人员,确保有效开展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2. 明确预警、报警程序;
3. 明确应急处置和疏散群众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 明确初步应对处置恐怖袭击的程序和措施;
5. 明确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6. 其他必要的措施。
1. 反恐怖主义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安全的操作规程;
2. 本单位、本岗位的危险性和防范、处置措施;
3. 有关物防、技防设备、设施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
4. 预警、报警、初步处置恐怖袭击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对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应当调整工作岗位,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八条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南京反恐
图片:四川反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