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视频可以随意转发吗?
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政保大队
就对两名网民转发暴恐音视频进行了行政拘留!
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这两起案例吧!
陈某(男,25岁,内江东兴区人),2021年3月11日,通过互联网下载暴恐视频,并将其保存在本人使用的网盘中。
邓某(男,50岁,内江东兴区人),2021年3月21日,邓某在某微信群观看了一部时长35秒的宣扬恐怖主义的视频后,并将此视频转发至其它微信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内江东兴区公安局对陈某、邓某做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什么是暴力恐怖音视频?
“暴力恐怖音视频”是指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等内容的音视频,具体包括:
(一)含有煽动“圣战”“伊吉拉特”等宗教极端思想,主张以暴力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破坏法律实施等内容的音视频;
(二)含有传授制造、使用炸药、爆炸装置、枪支、管制器具、危险物品实施暴力恐怖犯罪方法、技能等内容的音视频;
(三)含有破坏民族团结、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等内容的音视频;
(四)其他涉及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内容的音视频。
(一)对因不慎等原因下载到本地或网盘的相关音视频和图文,不得转发,并在第一时间删除。
(二)发现有人利用网站、或微博、微信、QQ等社交网络等登载、发送、播放载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音视频以及文字、图片的,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其他物品,或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