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说“小孩学校打架受伤”背后的民事责任承担

政务   2024-10-14 15:44   山东  

小孩在学校打架致人损害或者遭受损害后怎么办?接下来检察官举例细说一下小孩打架受伤后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案例】

小学生豆豆与同学包包在教室发生打斗,在场的小张老师也未予制止,导致豆豆用小板凳将包包的头部砸伤,豆豆本人没有财产,如何赔偿包包,双方家长及校方吵成一片,对责任分担产生争议。


一、小学生豆豆的责任


豆豆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监护关系并未发生转移,学校不是豆豆的监护人,学校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应有豆豆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在豆豆本人没有财产情况下,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二、学校的责任


学校对豆豆、包包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学校若违反该义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若包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学校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学校具有过错;若包包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学校承担的是普通过错责任,需要受害人或者赔偿权利人对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法条:《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老师的责任


学校的过错往往表现为老师或者工作人员的过错,但老师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对外责任承担上应由学校承担,有过错的老师对外不承担责任,学校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老师或者工作人员追偿。


法条:《民法典》第1191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责任分担:豆豆监护人的责任与有过错的学校的责任在承担方式上是按份责任,并非连带责任。


题外话: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校外第三人加害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有过错的学校承担补充责任,所谓补充责任,往往在执行程序中得以最终实现。一是具有顺位利益,第一顺位责任人有赔偿能力的不承担补充责任;二是具有过错责任,第一顺位责任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力承担时,有过错的才承担补充责任;三是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并非兜底责任;四是不承担最终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后有权向第一顺位责任人追偿。


法条:《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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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第二检察部

编辑|李文宇

审核|李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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