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老的遗产谁来管理?

政务   2024-10-12 09:15   上海  


剧情提要


 身边小案件 蕴含社会治理大智慧

《小案大治理》第二季第四集!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关于孤寡老人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本集《小案大治理》就讲述了涉及孤老遗产继承的几起案件,人民法院与民政局、村委会等紧密协作,为孤老的遗产合法处置保驾护航。


“干女儿”、老伴的侄子、生死未知的亲弟弟,遗产该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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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老太太是个孤寡老人,她过世后留下了一套位于徐汇区的房产,如今市价约300万,由许老太太老伴的侄子徐先生使用。然而近日,家住徐汇的沈女士将徐先生起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汇区人民法院),理由是自己是许老太太的“干女儿”,自己在许老太太生前对她进行过赡养,应酌分遗产。徐先生对此并不认同,他表示自己才是给婶婶养老送终的人。


根据法律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被继承人可以由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具有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的职责。据此,徐先生另案诉讼,要求指定徐汇区民政局作为许老太太的遗产管理人,希望在继承案件中追加民政部门参与诉讼,配合后续遗产继承。徐汇区人民法院指定了徐汇区民政局为许老太太的遗产管理人。在本起继承案件中,法官主要审核原被告在许老太太生前所尽的帮扶义务,这个案子并不难审理。可是在走访中,邻居突然告诉法官,许老太太还有个亲弟弟。早年,许老太太的父母带着儿子前往香港生活,再也没有回过上海,而许老太太则被留在上海亲戚家。



法官随即至许老太太出生所在派出所调查,翻阅到了一张已经泛黄的人口登记底档,其中记载着许老太太弟弟的出生年份,如果他还在世的话,如今已年近九旬。其离开上海时尚且年幼,记载的迁至地址,经查已变成了一座商场,经过直接送达与公告送达,人民法院均未找到许老太太的弟弟。如果他还健在,他就是法定继承人,民政部门在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并不符合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条件。但如果一旦据此撤销民政部门遗产管理人的身份,之后又无法找到这个弟弟的话,这起继承案就会陷入僵局难以执行。了解事情的特殊性后,为便于后续执行,徐汇区人民法院并未撤销指定,依然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沈女士虽然自称是许老太太的“干女儿”,但没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扶养过许老太太,所以不能支持她要求继承的主张。侄子徐先生有多位证人、以及书证证明其多年照顾许老太太,为她养老送终,因此判决由被告徐先生继承许老太太的房子。而徐老太太的弟弟半个多世纪与姐姐未有联系,未尽照顾义务,酌情少分,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徐老太太的弟弟按照房屋价的10%分得30万元房屋折价款。


有了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接下来的执行就方便多了。案件将采用“公证提存”的方式,让胜诉的徐先生将30万元折价款打入公证处名下一案一户的专用银行账户,等待今后许老太太的弟弟或者他的继承人前来领取。



孤老遗赠的房产如何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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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家住奉贤南桥镇72岁的孤寡老人张老伯因病去世。张老伯于2018年6月15日,在相关人员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赡养协议》,约定由堂弟老张照顾自己直至百年,并料理好身后事,所有财产也由堂弟老张继承,主要财产就是一套70多平方米的安置房。但是,光凭这份赡养协议,老张想要继承这套房子,还要费一番周折。因为张老伯属于孤老,首先需要由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来代为处理他的遗产。



奉贤区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指定了张老伯生前所在的村委会作为遗产管理人。但是作为遗产管理人,村委会对房子没有直接处置权,依然需要通过诉讼流程才能解决问题。2024年1月11日,奉贤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查明张老伯生前没有负债,依法判决《赡养协议》有效。但是仅凭判决书,房产依然无法过户给老张。因为根据房产交易中心的相关工作要求,此类房产过户必须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材料。而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材料的前提是存在相应的执行案件。


老张想要继承堂哥的房产,村委会就必须成为被执行人。然而,村委会配合老张开出了各种相关证明,怎么就成了被执行人呢?村委会起初对此颇有顾虑。


执行法官解释,遗产管理人成为被执行人,并不是遗产管理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法律义务,而是因为只能通过执行程序完成房屋过户。通过释法,村委会的顾虑得以消除,在执行法官的协助下,老张终于顺利完成了房产过户手续。



遗产管理人制度得到不断完善


以上类似的案件并非个案,为了更好地适用民法典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妥善办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人民法院正在不断探索与民政局、司法局等部门的协作机制。


徐汇区人民法院与区民政局、司法局签订《关于无人继承的遗产协同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奉贤区人民法院与区民政局签订《关于民事执行程序中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会商纪要》,明确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在执行期间担当的是被执行人代理人的角色,人民法院不得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等惩戒措施,他们仅以遗产为限配合执行。奉贤区人民法院还联合区民政局走进村居、走进乡镇开展多次普法宣讲,为民政条线干部和社区居民普及遗产管理和继承等相关法律知识。



在老龄化现象日益显著的当下,人民法院与民政局和司法局等部门正不断加强协作和联动,在涉及遗产管理的指定管理人、信息协查、法律援助、公证协理、遗产保管等过程中,互相配合、紧密衔接,充分保障遗产利害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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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四19:15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广播电视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邱悦

编辑:丁易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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