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填补事实与事实间的“缝隙”

政务   2024-10-21 09:01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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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办案心法”栏目“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特别专题,邀请全国优秀法官,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破产审判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陆淳为我们讲解如何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填补事实与事实间的“缝隙”


作为中立的裁判者,法官往往只能事后介入纠纷的解决而不可能亲历案件事实的发生,只能借助“证据之镜”去认识过去发生的事实。作为“折射”事实的“镜子”,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常常是片段式的,片段与片段之间必然会存在事实联结上的“缝隙”,这些“缝隙”往往由法官运用日常生活经验去“填补”。


比如,根据法医提取现场物证的勘验报告和对物证的检验报告,可以形成“在犯罪现场发现了被告人的指纹、毛发”的事实认知,但从这一事实认知到“被告人到过犯罪现场”的事实推论,所依据的是“只有到过犯罪现场,才会留下指纹、毛发”的日常生活经验。


从证据材料直观反映的事实到最终能成为断案依据的事实之间,经验尤其是其中的日常生活经验,常常帮助法官进行事实推论。然而很多时候,经验的运用却处于一种下意识的状态,当法官依据证据作出某种事实推论时,可能并没有意识到经验在其中起到的“催化”作用;而当法官被一团“剪不断、理还乱”的事实困扰时,可能也没有意识到是经验的匮乏影响了对事实的理解与判断。此外,这位如影随形的“朋友”帮忙的效果也不稳定,有时候依经验做出的事实推论会被二审或再审程序推翻,导致裁判结论被否决。


认识一下这位“影子朋友”,从自发到自觉地运用经验,事实与事实间的“缝隙”才有可能实现无缝衔接,为公正裁判打下坚实的事实基础。


01

用于事实推论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据此,司法解释明确将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作为事实推论的依据。何谓“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理解这个概念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经验与经验法则。


经验,通常指人通过感官接触外界事物或实践活动所获得的直接或间接的知识和体验。其中,通过感官直接接触外界事物所获得的经验称为直接经验;通过他人传授、书籍阅读、媒体传播等方式获得的经验称为间接经验。作为一种感性认识,经验往往带有强烈的个体主观性和局限性。如果将个体的经验用于事实推论,很可能导致裁判结果无法为公众所接受。因而,运用于事实推论中的经验,不应当是法官的个体经验,而应当是众人的经验即经验法则



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一切法则或知识,也即通常所说的常识、常理与常情。相对于个体经验,经验法则最显著的特征便是龙宗智教授所归纳的“普遍性”。


首先是生成的普遍性,经验法则是由实践中抽象、归纳出来的知识,反映了事物之间的“常态联系”,符合社会认知活动的一般规律,在相当范围内是人们普遍承认的命题。经验法则生成的普遍性,要求其源于群体经验而非孤立的个人体验,其生成基础具有集体性、公共性。


其次是应用的普适性,普遍适用于一般的事实推论场景。这种推论的根据,一方面是一定程度的可重复性和可验证性,即所谓“屡试不爽”;另一方面是具有公共可接受性,即能够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否则难以被称为“法则”。


经验法则既能帮助法官形成心证又能约束法官心证,防止“恣意”的产生。这种约束体现在,法官应当注意作为“法则”的普遍性和普适性特点,运用人们普遍承认的命题,避免在“我觉得”“我认为”的混沌状态下使用经验法则。


依据形成经验法则的认识领域,可将经验法则分为以下几种主要类型:

1. 自然法则或自然规律;

2. 专门领域中的经验法则;

3. 商业交易习惯;

4. 道德法则;

5.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上述几种经验法则所推导出的结论的确定性呈现逐渐递减的倾向。例如,根据太阳东升西降的自然规律,依据太阳的位置判断时间,所得出的结论是确定的;而依据“只有到过犯罪现场,才会留下指纹、毛发”的日常生活经验推断某人到过犯罪现场的结论仍有被否定的可能。同时,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与道德法则还呈现交叉包含的关系,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能包含道德法则所蕴涵的价值评价内容,而价值评价的多元化增加了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获得共识性支持的难度。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顾名思义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获得的普遍承认的经验法则,涵盖范围最为广泛,是法官在进行事实推论时适用率最高的一类经验法则;而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导出的结论确定性较弱的特点,又决定了必须对结论加强论证,以发现可能存在的例外情形,避免事实推论中的漏洞



02

如何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事实推论


在具体案件中,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事实推论,需要把握好两对矛盾之间的辩证关系:一是谨慎适用与当用则用之间的关系二是大胆假设与小心求证之间的关系


一、谨慎适用与当用则用


一方面,作为在实践活动中获得的知识或体验,经验总是个人的,而经验法则建立在对众人经验的归纳基础之上。鉴于客观上不能穷尽对所有人经验的调查统计,终极意义上的普遍性知识不能获得,因而经验总是不完全的。由此,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与所推导的事实之间的盖然性难以保障,应当谨慎适用。在证据能够证明相关事实时,首先考虑通过释明与举证指导,引导当事人充分举证,避免简单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事实推论,以防止主观臆断案件事实。



另一方面,为了使案件事实的每一个部分都能够与其他部分融会贯通,成为有机联系的整体,必然要对证据材料所还原的事实片段进行整理。“如果说证据是一颗颗散落的珍珠,那么,事实就是由这些珍珠串成的项链。可以说,推理是铆起原木的铁钉,是串起珍珠的丝线。”这个形象的比喻充分说明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事实推论的必要性。如果拒绝进行事实推论,将无法建立事实与事实间的有机联系,最终可能作出机械教条无法为公众信服的裁判结论。当然,推理必须受到常识、经验、逻辑等认知要素的限制,推理所依据的假设必须能为公众普遍接受




二、大胆假设与小心求证


大胆假设是指法官应当根据证据材料所反映的事实片段,敢于联系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推论,形成事实命题;小心求证是指法官应当对假设的命题进行严谨细致的证成。具体而言,可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意识,也就是根据可以采信的证据材料和案件的争议焦点明确是否需要进行事实推论以及需要推论的事实是什么。


其次需要确定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具体命题,也就是通过可以跟证据材料建立密切联系的常识、常理与常情自然推导出相应的事实。


最后需要严谨的结论验证,也就是通过逻辑推理和程序验证,排除得到例外结论的可能性。



接下来,通过一个案例进一步说明假设与求证的具体运用。


【基本案情】甲公司依据三张摘要为“借款”的转账凭证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返还借款1140万元及相应利息。乙公司抗辩与甲公司间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而是假借款合同之名行票据民间贴现之实;乙公司还提起反诉,要求甲公司赔偿因虚假诉讼造成的损失。法院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之后,认定乙公司主张的事实成立,即甲公司转账给乙公司的钱款并非借款而是票据贴现款。


 第一步:由表及里靶向定位问题。从表象上看,乙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力大于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力,导致甲公司主张的借款事实未被法官采信而败诉。由此,本案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甲公司究竟是举证不能败诉还是构成虚假诉讼?


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先明确举证不能与虚假诉讼的本质区别是什么。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一样,前者不具备虚构事实的故意,只是囿于客观障碍无法证明其主张,因待证事实真伪不明以致承担败诉风险;后者是“假戏真演”,明知事实不成立,故意虚构案件事实,企图借法院之力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因而,本案最终要解决的问题是甲公司是否明知双方间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作为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明知”很难用证据予以证明,通常要通过外在的行为表现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推论。至此,经过问题梳理,在锁定待认定案件事实的同时,也论证了运用经验法则进行事实推论的必要性。


第二步: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论是否“明知”。“明知”“恶意”“受胁迫”等主观心理状态隐藏于当事人的内心,真相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唯有借助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即常识常情常理去探知。


本案中有以下几个情节与常情常理不尽吻合:①甲公司转账给乙公司的钱款中共有五笔备注为“借款”,其中有两笔金额精确到分值;②甲公司仅抽取了其中三笔金额为整数的钱款起诉主张借款,对另两笔金额精确到分值的“借款”未予主张;③甲公司在其主张的“借款”出借日后不久又以“还款”“往来款”为由向乙公司转账上千万元;④上千万元的借款,数年间无催讨证据。这些事实有理由让人相信,甲公司转账给乙公司的钱款不是“借款”,且甲公司“明知”不是借款。


第三步:严谨论证“明知”事实成立与否。首先,本案中与常情常理不尽吻合的客观事实与“明知”的结论之间只是一种或然性的关系,运用回溯推理的方式有助于检验假设性结论成立与否。


回溯推理是指“从已知事实出发结合推论者的背景知识,借助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后件式,由后件过渡到前件的一种或然式推理”。此种推理结构在推导方向上与演绎推理完全相反,演绎推理是通过肯定前件从而断定后件存在,而回溯推理则是通过肯定后件从而推测前件存在,两种推理的出发点存在不同。


其基本的推理结构可图示如下:

q → p(如果天下雨,那么地会湿)

p(地湿了)

q(天下雨)

   

由于是从后件反向推导前件,即便前提均为真,回溯推理也只能推导出或然性结论。比如,根据“如果天下雨,那么地上会湿”的经验,从“地上湿了”反推出“天下雨”的结论,但地上湿的原因并非天下雨一种,反推的结论并不一定成立。由于回溯推理结论的或然性,需要通过多次回溯推理增加假设验证的次数,通过概率叠加强化最终认定事实的可能性。


本案中,回溯推理的具体运用可以如下图演示:

q(明知不是借款)←p1(有两笔“借款”金额精确到分值)

q(明知不是借款)←p2(仅主张其中三笔金额为整数的“借款”)

q(明知不是借款)←p3(“借款”未还又以“还款”“往来款”为由向借款人转账上千万元)

q(明知不是借款)←p4(上千万元的“借款”数年间无催讨证据)


经过多次的回溯推理,建立了多个对于“明知”事实推论的支持关系。然而据此就认定“明知”事实仍是不严谨的,作为法官应当时刻牢记日常生活经验法则难以成为全称命题,不具备无例外性。比如,通常情况下“借款”以整数出现,但也不能排除特殊情况,如买卖价款结算后转化为借款时,借款金额精确到分值的情况。



因而,经过回溯推理验证后的结论仍需要经过诉讼程序的验证,这种验证包括几个方面:


(一)给予当事人质疑与反驳的机会


当法官在决定一个案件中哪些信息资源对结果起作用时,要受到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制约。诉讼程序作为一个由法官和当事人共同参与的动态开放的决策过程,应当围绕经验法则的确证性、推定规则的适用性、前提对结论的支持性及反驳性事实存在的可能性组织对话,接受当事人的质疑与反驳,只有在能够证否反驳主张的前提下,才可能证成结论。


(二)借助集体论证克服个人的认识局限


“道可道,非常道”,社会生活的包罗万象与日新月异,使得常识、常情与常理以一种不可言说的非成文法则状态存在着,为了确保用于推论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普适性,需要通过集体论证来克服个人的认识局限。集体论证的方式可以是合议庭(特别是有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评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等,也可以通过案例研讨、类案检索等方式进行。


(三)阐明裁判理由再次检验推论过程


经验之所以像个“影子朋友”一样影响着法官进行事实推论,与忽视对经验法则参与事实认定的论证有关,而想当然地进行事实推论,必然会产生结论经不起检验的后果。因而,在判决书中阐明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具体内容、展示逻辑推理的过程、对当事人的质疑或反驳予以回应,有助于再次检验论证过程,防止结论的不确定性;同时,对裁判理由的阐明也有助于公众了解裁判逻辑,那些确实建立在常识常情常理基础之上的裁判将因此而令人信服,提升司法公信力。



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背后有情有义。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社会生活变动不居,把握时代脉搏,运用好常识、常情、常理填补事实与事实之间的“缝隙”,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法官毕生的功课。


作者介绍


陆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破产审判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20余年,案件类型涵盖公司、保险、票据纠纷,婚姻家庭、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等。主持或参与调研成果70余项,案例或庭审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获人民法院优秀案例评选二等奖,入选“第三届全国百场优秀庭审”。曾荣立个人一等功1次、个人二等功3次、个人三等功2次,获评全国优秀法官、人民法院党建工作先进个人、上海市人民满意公务员、上海市先进工作者、上海市三八红旗手(标兵)、上海法院优秀法官、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获颁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


高院供稿部门丨干培处、商事审判庭(破产审判庭)

作者:陆淳

责任编辑:孟文娟、王英鸽

编辑:丁易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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