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0月10日),在重阳节来临之际,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涉老案件全流程观护体系典型案例,并首次启用静安区人民法院适老化法庭。发布会由静安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朱昱主持。
发布会上,静安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傅朱钢通报该院创新发展涉老案件全流程观护体系的工作成果,并介绍适老化法庭建设情况;静安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金晶通报涉老案件全流程观护体系典型案例,副庭长白云回答记者提问。媒体记者、区人大代表、法院特约监督员、上海老龄事业发展中心领导、街道人民调解员、“银发盾牌”老年服务志愿者、《老年报》读者代表等参加发布会。
本场发布会是“抓实公正与效率——深入推进上海法院工作现代化”系列发布会的第27场。
1991年,静安区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探索成立老年法庭。三十多载春秋,始终坚持司法护老理念,不断创新涉老审判机制,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2023年,静安区人民法院首创性地构建了涉老案件全流程观护体系,把涉老案件专门审判拓展为立审执全流程观护,并推出以下举措:
建立路径清晰、系统集成、规范高效的涉老观护机制。通过建章立制,制定一份符合静安区情及静安区人民法院实际的涉老审判工作意见,针对立审执各阶段出台三份配套工作办法,根据案件种类及老年当事人特殊需求等情况动态形成多份涉合同、侵权、婚姻、赡养等涉老类案件办理的详细工作指引。在立案、审判、执行等阶段推行涉老案件的全要素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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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活分级分类标注、分需分层处理的定制式诉讼服务。对于受理的涉老案件,根据当事人的年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等,在办案系统中以“红黄绿”三色进行分级分类标记。标签随案流转,法官根据提示采取相应的观护举措。至今,静安区人民法院共对5400余件涉老案件予以分级分类标注、分需分层处理的全流程观护,庭前解纷率约50%,执行完毕金额超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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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便利温馨、贴合群众需求的适老化人民法庭。进行适老化法庭改造,取消法庭门栏,增加墙壁扶手,更换防滑地板;在原被告席位桌上放置放大镜、扩音器等便民物品;在审判大楼配置AED设备,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急救培训;新建残疾人卫生间,家事调解室;升级立案窗口,招募青年志愿者为老年当事人提供诉讼引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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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本次发布的涉老典型案例包括立案、民事、刑事、执行等不同类型案件,既涵盖继承、漏水、居住、借贷、赡养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也涉及旅游合同纠纷、人身财产安全等老年人关注的话题,以公正高效的司法裁判,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如,“老人护照有效期不满六个月无法出游退赔遭拒纠纷案”,对老年人维权、规范旅游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维护弱势群体居住权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依法保障老年群体居住权,让孤寡老人能老有所居、老有所安具有积极意义。
发布会结束后,区人大代表、特约监督员、上海市老龄事业发展促进中心相关负责人等还参加了以老年人权益保护为主题的座谈会。会后,与会人员参观了新改造好的适老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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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介绍道,“适老化法庭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特点进行改造,保障了老年人能更加自主、安全、方便地参与庭审活动中,让老年人在司法活动中更有获得感。”
张老伯是一名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当天他也来到了新改造好的适老化法庭,“因为腿脚不便,平时主要依靠轮椅出行,我上次来法院需要工作人员的搀扶,还要将轮椅搬进搬出。现在我可以借助电动轮椅自己进出法庭,而且法庭中的放大镜等设备也可以让我更清楚地阅看诉讼材料。”张老伯说道。
代表点评
欧阳华
静安区人大代表,上海大学温哥华电影学院理事长
今天的发布会让我感受到静安区人民法院涉老审判工作做得越来越细致和人性化,法官不仅要审理案件还需要对老年人进行心理关怀。静安区作为一个深度老龄化的城区,老年人处理问题的方式和生活习惯与年轻人不同,需要法官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观护措施,静安区人民法院的涉老案件全流程观护体系,构建了更加立体完善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机制,解决了老年人的“急难愁盼”。同时新改造的适老化法庭温馨便利,于细节处彰显了法院司法为民的温度。希望静安区人民法院不断探索涉老审判的新举措、新方法,为全面保护老年人权益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静安区人民法院
涉老案件全流程观护体系典型案例
/ 案例1 /
“立案‘一站通办’适老诉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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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涉老案件全流程观护体系开启了静安区人民法院涉老审判工作全院一盘“棋”。立案庭作为棋盘中关键的第一环,特地开设涉老立案专窗,为老年群体提供“一站通办”诉讼服务。日常接待中,立案庭严格落实《涉老诉讼服务工作办法》,为郁某等存在诉讼困难的老人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并通过“红黄绿”标记提示后续法官给予全程的引导陪护,极大地便利了老年诉讼当事人。对郁某的接待过程也是涉老案件全流程观护体系体现在立案阶段的缩影。
/ 案例2 /
“丧女父母起诉女婿分担购墓费用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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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近亲属间分割死者丧葬费用纠纷案件。法理层面上,墓地购买费用的性质、分担在司法实践中不乏争议;情理层面上,原被告系姻亲关系,且对翁某的离世均承担了较大的精神压力,判决方式结案可能会让双方关系更加剑拔弩张。因此,法官充分沟通了解当事人的真实诉求,将纠纷化解与关系修复相结合,最终调解结案,不但减轻了原、被告面临的身心压力,也有助于化解双方心结,妥善消弭纠纷。
/ 案例3 /
“特殊司法服务保障聋哑老人无障碍诉讼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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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落实《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诉讼服务的十条意见》精神,对切实保障特殊群体诉讼权利、减少特殊群体的涉诉障碍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残障人士诉讼能力较普通当事人更弱,法院用实际行动回应特殊群体的多元需求,提供绿色无障碍式诉讼服务,传递司法温度和人文关怀,提升了预防化解涉特殊群体矛盾纠纷法治化水平,弘扬了平等、公正、法治、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案例4 /
“老人护照有效期不满六个月无法出游退赔遭拒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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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该案为因旅行社在包价游中未尽告知义务、旅游者护照有效期不满六个月无法出境致诉的旅游合同纠纷,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该案判决对老年人维权、规范旅游行业具有积极作用,对构建和谐社会、依法保障老年群体享受美好生活具有积极意义,弘扬了公正、法治、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案例5 /
“九旬老人诉七旬儿子归还代为保管的养老钱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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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该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小案大治理——众“治”成城678》法治系列纪录片播出,获得群众好评。在法理上,原告有权随时取回自己的保管物;在情理上,无论为何家庭原因,均不能剥夺其自主决定个人财产如何处分的权利。该案判决对规范亲属间保管财物、处置财产和赠与行为均有警示教育作用,同时建议老年人增强证据意识、教育子女积极关心和赡养父母,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安宁。
/ 案例6 /
“维护弱势群体居住权的法定继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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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老年人在无房屋居住情况下的法定继承类案件。按常理,原被告四人对该房屋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但考虑到大女儿作为孤老且无房屋居住的特殊情况,经法院调解,在案涉房屋上设立居住权,使其独自使用上址房屋。该案的调解依法保障了老年群体居住权,让孤寡老人能老有所居、老有所安。
/ 案例7 /
“卧室改建卫生间致楼下漏水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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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老年人为自家居住舒适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该案判决切实保护了老年群体合法权益,有效引导广大居民自觉遵守住房改造的相关法律法规,亦提醒老年业主改造房屋需尊重公序良俗,以不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为边界,对构建融洽邻里关系有积极作用,弘扬了公正、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案例8 /
“虚假申请涉老‘长护险’参保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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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医疗保障是维护社会平稳运行、解决群众后顾之忧的“压舱石”,“长护险”解决了长期处于失能状态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护问题,是应对社会老龄化的重要举措,骗取医保基金必然造成重大社会危害。法院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犯罪行为,为维护国家医保基金安全和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充分展现了司法机关的责任担当和积极作为。同时,也提醒老年群众增强防范意识,谨防骗保犯罪行为,看住自己的“看病钱”“救命钱”。
/ 案例9 /
“八旬老人赡养费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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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作为涉老案件全流程观护体系的最后一环,执行局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为老年当事人开辟“绿色通道”,对申请执行赡养费、医疗费、居住权类案件优先执行。本案中,一方面,执行局执行完毕赡养费,保障老年人的生存权益;另一方面,主动了解老人的心理诉求,化解其家庭矛盾根源,使破碎的家庭重圆。除了执行钱款以外,也杜绝赡养费再次出现拖欠的情况,以温情执行守护老人幸福晚年。
来源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文字:陈润文、范婷婷
摄影:刘宁、侯晓晖、王旻乾
责任编辑:蒋梦娴
编辑:丁易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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