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南说法 | 婚内遭遇家暴 离婚时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政务   2024-10-10 20:16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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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男)与李某(女)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赵某沉迷游戏,一切家务均由李某承担,二人经常因此发生口角,赵某仗着自己力气大,经常殴打李某,其中2022年6月的一次家暴,李某选择报警,经医学鉴定,李某为轻微伤,公安机关抓获赵某,并对赵某处以罚款五百元。2023年李某正式起诉离婚,并要求判决:①解除双方婚姻关系;②赵某给付精神损失费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中李某与赵某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且在争吵中赵某经常性对李某实施暴力,造成双方产生隔阂,李某提出离婚,二人均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对于李某要求赵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予以支持。为此,法院判决李某与赵某离婚,并由赵某支付李某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法官有话说

为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家庭暴力是一种极具伤害性的恶劣行为,会让受害方承受心理和肉体的双重痛苦,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可以主张对方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编辑:丛群

初审:于东林

复核:孙茁

终审:高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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