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南说法 | 网购手机被他人冒领 ,一万余元该找谁要回?

政务   2024-09-29 23:22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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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网络购物已成常态,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网络购物的方式进行消费。与此同时,因网络购物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尤其是当涉及快递公司投递问题时,容易因责任不清发生扯皮行为。近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返还原物请求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8日,刘某在某网店网购了一款自己心仪已久的手机,下单后货款和邮费均向该店支付完毕,同日某网店委托某速递公司送货。6月20日,刘某通过手机查看显示货物已签收,可是刘某没有收到货物,便找快递公司查询,经快递公司查询,该货物于6月20日到达送货地后被他人冒领。此后,刘某多次要求某网店交货未果,遂将某速递公司、某网店诉至法院,要求两者连带赔偿手机款及邮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

刘某以网购形式从某网店处购买商品,并向某网店支付了货款和邮费,某网店作为托运人委托某速递公司将货物交付给刘某,分别形成网购合同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从当事人各自权利义务来看,在网购合同中,刘某通过网上银行已支付了货款和邮费,履行了消费者的付款义务,某网店作为销售者依约负有向刘某交货的义务。虽然某网店已将货物交给某速递公司发运,但在运输过程中,某速递公司工作人员在送货时未验证对方身份信息擅自将货物交由他人签收,销售者某网店尚未完成货物交付义务,构成违约,故对刘某请求某网店赔偿已付手机款、邮寄费诉请应予支持。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约束缔约双方当事人,某速递公司将货物错交给他人,属于某网店与某速递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某速递公司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某网店赔偿刘某已付手机款14719元及邮费15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一款: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编辑:丛群

初审:于东林

复核:孙茁

终审:高晋


南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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