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南说法 | 风雨无阻带看房 遭遇客户"跳中介" 法院这样判!

政务   2024-09-24 18:12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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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风雨无阻地带客户看了十几套房子,随时随地解答客户的问题,投入了大量精力和资源,没想到客户最终跳过我们,和别的中介签单。"庭审中,某房屋中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满是委屈。客户的这招“金蝉脱壳”,法院又会如何裁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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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5日,王某通过微信联系到某房屋中介公司的经纪人吴某,委托该中介公司为其寻找房源。吴某为王某介绍多套某小区的房源并实地带王某看房十余次,其中包括某小区204号的房屋。吴某在带看房的时候能明显感觉到王某的购房意愿,二人亦对中介费有过沟通,可是转天吴某便再也联系不上王某。月余后,吴某通过其他中介得知王某的姐姐已于2021年7月16日与某小区204的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为王某。吴某惊觉自己被“跳单”,遂将王某诉至南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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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审理后认为


王某委托某中介公司寻找房源,某中介公司房产经纪人吴某积极履职,按照王某要求为其推荐房源并多次带看,虽《房屋买卖合同》是由王某的姐姐与另一家中介机构签订,但房屋实际登记在王某名下,房屋作为不动产,取得、变更不动产所有权应以不动产登记为准。且经庭审核实,该房屋按揭贷款亦是以王某名义办理。从法律意义上来讲,王某即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另外,从《房屋买卖合同》中可看出,王某的姐姐并未通过另一家中介机构实地查看房源,显然其签订合同前已经对房屋实际情况足够了解,从本案来看,其信息来源应为王某,二人此种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王某作为案涉房屋登记的权利人,应当向某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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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王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某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29200元。案件受理费265元,由王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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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诚信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的准则。"跳单"是被民法典明确禁止的行为,法律对违背诚信原则并从中获益的行为会做出否定评价,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ND

来源:民事审判第二庭

文字:赵金龙、丛群

编辑:丛群

初审:于东林

复核:孙茁

终审:高晋


南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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