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南说法 | 从黄昏恋到金钱战,恋爱转账如何认定?

政务   2024-09-10 20:01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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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爱情的甜蜜不再,美好的回忆往往因金钱的纷争而变得复杂起来,使当事人陷入法律与情感的双重漩涡。随着黄昏恋落下帷幕,恋爱期间的转账究竟是信任的象征,还是爱的证明?近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保管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83岁的董大爷和58岁的李阿姨开启了甜蜜的共同生活。2022年1月,董大爷将个人存款10万元转至李阿姨的银行账户中。2023年11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后双方签订《分手协议》,约定李阿姨当日一次性支付给董大爷人民币5万元,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2024年5月10日,董大爷以“李某是代自己保管10万元”为由,将李阿姨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返还上述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董某向李某转账的事实发生在二人同居期间,但董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保管案涉100000元的合意。另外,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亦签署了《分手协议》,该协议对同居期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处理且已经履行完毕。故董某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董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往往比较复杂,多数情况下缺乏证据能证明其是借贷、保管或者赠与。恋爱双方应尽量避免模糊不清的转账行为,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转账的真实意图。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要考虑转账的金额、次数、用途、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转账时的具体情境等因素,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和转账时的情境综合判断转账性质。老年人恋爱期间更是要守好养老钱,以免产生经济纠纷。






来源:民事审判第二庭

文字:王吉鲁

编辑:丛群

初审:于东林

复核:孙茁

终审:高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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