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澄清常见问题,或对一些审定政策、规章/程序等做简单的解释和说明,适航司发布了一系列审定政策指导(CPG),截至目前共计12份,如下:在“CAAC适航法规文件体系”一文中,我们介绍了从老的5类“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到新的“民航局行政规范性文件”(ARD)的变化。
上述CPG即属于非ARD,是由适航司以“民航适函/民航适发”的形式发布的,在民航局官网中被归类为“政府公文”、在适航司公布的《适航审定规章、政策和指导文件目录》中被归类为“其它重要政策性文件”,属于指导性质文件,作用类似于咨询通告(AC),但针对性/目的性更强、更为简单精炼。
以下是针对上述CPG的内容摘要,请根据需要点击文末链接下载:1、CPG-12:关于在生产许可证下生产尚未获得设计批准的零部件的政策指南生产批准持有人(PAH)按照CCAR-21第21.137条建立的质量系统包括了设计资料控制程序,明确应允许其在进行设计更改时、在该设计更改获得批准前开始零部件的生产活动,但PAH应确知其中的风险。2、CPG-11:关于评估和报告改装兼容性的政策指导提示即使是按照局方批准的补充型号合格证(STC)等进行改装,改装实施人也需要判断该改装与航空器上已有改装的兼容性,存在不兼容情况时应向相关设计批准持证人(DAH)报告、寻求其指导或协助。
请各航司以及运行/使用民航产品及零部件的单位或个人,及时将故障、失效和缺陷信息等持续适航信息反馈给相关DAH或适航司。4、CPG-9R1:关于环境保护要求审定的政策指南说明了最新的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6第I卷、第II卷和第III卷部分内容的适用性,以指导和规范民用航空产品设计批准相关环境保护要求审定等工作。5、CPG-8:关于使用FAA和EASA咨询通告等政策指导文件中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的政策指南明确了在美国联邦航空局(FAA)和欧盟航空安全局(EASA)发布的相关咨询通告(AC)、政策声明(PS)等政策指导文件中给出的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适用时可作为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提醒具体使用时,应注意中外条款差异。6、CPG-7:关于《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可接受符合性方法的政策指南提供了针对《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局方可接受符合性方法的相关信息,包括CAAC、FAA和EASA发布的25部相关AC/AMC清单。同时提示这些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符合性方法。7、CPG-6:关于美国进口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VDA)审查相关问题的政策说明根据2017年生效实施的中美适航实施程序(IPA),针对从美国进口的TSO(技术标准规定)类设备的认可项目——包括零部件设计认可证(VDA)的新申请和在审项目,就中美相关标准版次差异导致的问题及处理政策进行了解释和说明。8、CPG-5:航油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审定指导CAAC已发布了多份针对航油的“2C”类CTSO,并采用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批准这些航油产品的设计和生产。为进一步规范航油审定流程,特制定本CPG和附件作为对《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AP-21-AA-2020-12)的补充。9、CPG-4:民用航空产品设计批准中航油航化产品的审定指导
进一步明确了在航空产品设计批准阶段对航油航化产品的审批方式,以避免进行重复验证和审批、提高审定效率,具体包括:已取得CTSOA的民用航油产品,在进行产品设计批准时无需进行对航油产品与相应CTSO的符合性进行验证和审批;已取得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设计/生产批准函的航化产品,在批准航空器材料消耗品清单时,无需对航化产品与批准的技术标准的符合性进行验证和审批。10、CPG-3:关于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持有人和申请人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格的说明明确持有或巳经申请STC或改装设计批准书(MDA)的人具备申请生产许可证(PC)的资格。在新冠疫情期间,航空运营人考虑临时使用客舱空间进行货物运输。为了在特殊时期快速增加货运能力,适航审定部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简化适航审批流程,本CPG给出了“在客机客舱区域运输货物的适航审定指导”。12、CPG-1:特殊类别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基础的确定
特殊类别航空器的型号合格审定基础应依据CCAR-21第21.17条确定,本CPG特别指出对于尚未颁发相关AC的此类别航空器,申请人可基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技术规范或国外同类产品的适航准则,起草适航准则建议并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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