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因此,婚前一方全款买房,婚后加另一方名字,离婚时可不可以要求分割需要看赠与的不动产的物权是否发生了转移。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如果是已经办理了不动产更名手续,那么赠与不动产的物权已经转移,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一般无法撤销赠与。那么该房产即为夫妻共有,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共有房产。
佳旭律师提醒
一方婚前购买房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给对方加上了名字,那么该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所有”,并不意味着一人一半,而是两个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共有。
其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达成分割协议,要充分考虑房屋出资来源因素,考虑夫妻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因此,婚前买房,婚后加名的建议要约定好双方的房产份额。
相关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达成分割协议,要充分考虑房屋出资来源因素,考虑夫妻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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