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语:如果一方使用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索要分手费,金额超过2000元以上的,可涉嫌敲诈勒索罪。
所谓“分手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恋爱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应另一方要求赔偿的一定金额。这种费用是于法无据,不受法律保护的,给不给分手费完全出于自愿。一方愿意给,另一方愿意要,你情我愿属于赠与行为。但如果一方不愿意给予,另一方即使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
那么,索要分手费会构成敲诈勒索吗?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而引发的犯罪。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取决于索要分手费的行为是否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3)敲诈具有数额或者次数规定,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或者多次敲诈的,才可能构成此罪。
如果一方使用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索要分手费,金额超过2000元以上的,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索要方应及时报警。对于敲诈勒索罪,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知,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上述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综上,正常的索要分手费不会构成敲诈勒索,但是如果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来索要分手费,并且索要的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勒索,就有可能涉及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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