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房被非法占有,谁来助耄耋老人维权?| 法援故事

政务   2024-12-20 14:57   北京  


年至耄耋
却失去了赖以养老的房屋
面对陌生的法律条文
老伴儿的离世
老人要如何孤身维护合法权益
法援律师又当如何为其助力
来看今日法援故事




案情简介
王某和张某系配偶关系。2012年至2014年间,李某伙同赵某,与王某先后签订了多份借款合同,约定两人向王某出借款项,为此,王某将自己在北京某区的房子办理了房屋抵押贷款手续,同时李、赵二人还诱使王某办理了经公证的全权处理房屋的委托书。
后来,由于王某逾期未能全部还款,李、赵二人便利用公证委托书将王某的房屋过户到了他人名下,并在2014年12月,纠集多人前往王某家里实施清房,通过对王某进行辱骂、恐吓及砸碎其家中玻璃等方式强迫王某一家搬离房屋。经鉴定该房屋价值358万元。

2015年7月,李、赵二人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后王某报案,李、赵二人于2019年9月向公安机关投案,涉案钱款尚未退赔。后来,该案又被公诉至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同时王某与张某作为被害人对李、赵二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二人赔偿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358万余元,另外赔偿房屋价值损失约500余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赵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王某财物,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赵二人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对于王某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因未能提供被犯罪行为毁损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证据、无法证实损失数额、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因此不支持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一审法院以房屋价值358万元为基础,扣除王某、张某已从李、赵二人处获得的借款,最终判决李、赵二人向王某、张某退赔人民币257.3万元。

王某和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法援助力
提交上诉状后,王某向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市法援中心受理并指派了两位法援律师具体承办此案。接案后,两位法援律师及时联系王某并开展了法律援助工作。
由于王某年龄较大且不具备相关法律知识,提出的上诉请求与上诉理由在法律上并不具有说服力,甚至超出了法律范畴。因此承办律师不仅要向法院做好法律工作,同时也要针对王某提出的各类想法进行沟通解释。

为了能够全方位掌握案件情况,承办律师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卷宗材料进行逐一阅读,摘录,汇总。同时,对一审判决的依据与理由进行仔细分析,将卷宗材料与一审判决书进行比较、研读。通过以上工作,承办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按照逻辑顺序形成了条理化的代理思路并组织了相应的证据。

此后,承办律师多次与二审法官就案情进行沟通,并提出主要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王某的实际损失是因李、赵二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因此李、赵二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王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一审在刑事案件中用于认定房屋价格为358万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不能作为认定本案民事赔偿的依据。该结论书仅能用于刑事部分的判决而不能用于民事部分的判决,而且该结论书对房屋价值认定中在认定时间、认定方法、认定过程、文书形式方面均存在重大瑕疵,与房屋当时的客观价值不符。
通过二审法官对本案的高度重视以及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以一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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