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最近办理的那个案子怎么样了,当事人是我亲戚家孩子,能不能照顾下?
前几天我表弟出了点事,听说案子你在办,可否透露下案件进展?
什么是“三个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一)
中央政法委员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 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三)
简称“三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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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司法的行为包括: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行为包括: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之间的接触交往行为包括哪些?
司法人员不当交往的行为包括:
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知多一点
“三个规定”填报相关要求
01
记录方式
02
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干预、插手司法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作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打击报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
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