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劳动关系如何认定?最高法首次发布→

政务   2024-12-24 17:11   北京  



外卖骑手、网络主播、
代驾司机等职业群体
与相关企业、平台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何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23日
发布第42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
这是最高法首次发布
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
其中针对外卖骑手、网络主播、
代驾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
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作出回应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与劳动者权益密切相关

今年1至11月,全国法院审结一审涉新就业形态民事案件约8万件。法院调研发现,实践中对于如何准确判断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较难把握、争议较大。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劳动者的权益有重大影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获得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等一系列权利。




“外卖小哥”是否与平台存在劳动关系

要看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

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有两个都与“外卖小哥”有关,我国外卖骑手的数量已超过1000万。大家普遍关注的是,如果“外卖小哥”与平台企业签订的是承揽、合作协议,或者,平台企业要求“外卖小哥”先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再与他们签订承揽、合作协议的,是否就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判断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仍然必须扭住劳动关系的本质、核心特征,即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必须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能只注重形式和外观。

在此基础上,指导性案例明确: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认定。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准确作出认定。对于主营业务存在转包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结合实际用工管理主体、劳动报酬来源等因素,依法认定劳动者与其关系最密切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网络主播”与MCN签的

经纪合同不是劳动关系

据有关方面统计,目前我国网络主播数量已超过1500万,MCN机构,也就是一般所称的网红孵化机构,已超2.5万家。网络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劳动争议较为多发。是不是MCN机构对网络主播但凡存在一定程度的管理,就必然认定劳动关系呢?此次发布的王某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进行了回应。

2020年3月,网络主播小王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独家经纪合同》,签订合同后,相关账号由他与传媒公司共同运营管理,粉丝量由签订前的近百万逐渐涨至400万,在公司的推荐下,小王参与广告制作和发布、综艺演出等活动。

小王主张他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被告公司强调,双方系经纪合同关系,小王每月收入不固定,多少取决于双方合作运营的自媒体账号等平台的广告收入,不由公司决定;办公App打卡记录显示的出勤天数也远低于正常员工的出勤天数,打卡仅是基于演艺经纪行为所衍生出的管理行为。

法院对双方合意及《独家经纪合同》的签署情形,合同内容和目的,以及履行情况进行了审查。

原被告签订的《独家经纪合同》能够代表双方真实意思,小王对合同重要条款具有充分的谈判议价能力。被告公司确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对小王存在管理行为,但并未明确地体现出劳动管理及从属性特征,小王在个人包装、演绎方式及收益分配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协商权,双方的具体合作内容依旧在《独家经纪合同》的整体框架内,最终未予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对于此案的指导性意义:经纪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过程控制程度不强,从业人员无需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管理制度,且对利益分配等事项具有较强议价权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不存在劳动关系。




未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代驾

不是劳动关系

代驾司机也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代驾司机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指导性案例240号进行了明确。

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为维护平台正常运营、提供优质服务等进行必要运营管理,但未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对于劳动者提出的与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并不是平台企业与网络主播、代驾司机之间绝对不能成立劳动关系,关键要看是否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当然,即使不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不能确立劳动关系,但企业进行一定劳动管理的,也应当依法依规保障劳动者的相应权益。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4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全文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央视新闻、光明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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