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日开考!珠海市2024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温馨提示

政务   2024-09-11 21:44   广东  


@各位考生,

2024年下半年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

将于9月15日举行,

为保障各位考生顺利应考,

请大家注意以下事项:




考试时间和科目




考点地址




准考证打印、考试证件

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s://ntce.neea.edu.cn/)报名系统,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认真阅读“考生须知”内容,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地点及要求参加考试。


考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原件或临时身份证(其中港澳台居民的有效证件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内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准考证方能参加考试。




赴考注意事项

各考点均不提供考生停车位,周边停车困难,各位考生务必在考前根据准考证上的考点名称、考试时间规划好赴考线路,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建议提前60分钟达到考点(珠海科技学院考点提前70分钟,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考点提前90分钟);预留充足的时间以免耽误考试。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考点:考生出入通道设置在校名石广场两侧(北师大隧道上方)的东门和东南门。考生经专用通道按沿途指示牌到达丽泽楼考场,考点校名石广场入口到丽泽楼考场步行需20分钟左右。


珠海科技学院考点:非校内考生只设置1个入校口,珠海科技学院东门(步行至考场约10分钟)。入校时须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两证。考生请牢记考场代码后三位数字,以便查找相应考场。考点只负责给考生提供物品存放处,不负责物品的保管,出现丢失、错拿、忘拿等情况由考生自负。


考生做好个人防护,往返途中注意交通安全。

按照考务规定,考试开考15分钟后,禁止考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考点封闭区入口进行智能安检门安检和人工安检,并进行人脸识别检查。智能安检系统将对手机、照相机等金属类电子设备进行检测,请考生尽量不携带钥匙、磁卡、打火机以及金属制作的手镯、戒指、项链、发卡等物品,尽量不穿戴有金属装饰品的衣服、鞋帽等,避免因反复安检影响正常入场考试。


特别提示:自2024年起,有作弊行为的考生,将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相关规定,3年内禁止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考试注意事项

















1、考生开考前30分钟,持《准考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五年有效期)进入考场,“两证”缺一不可。如《准考证》上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信息与所持规定证件上不一致,不得参加考试。


2、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进入考场(如:黑色签字笔、铅笔、尺子、橡皮等),不得携带书籍、资料、草稿纸、计算器、包等物品,严禁携带具有拍摄、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如:手机、耳机、智能手表等),如有违反,按照违规舞弊处理。


3、考生入场后,应对号入座,保持安静,遵守考场纪律,并将本人的准考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五年有效期)放在课桌的指定位置,接受监考员核对。


4、考生拿到试卷、答题卡后,先核对试卷与自己报考的科目是否相符。如不符,应立即举手向监考员说明情况;如相符,应在指定位置填写个人信息(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诚信考试承诺等)。


5、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除外语科目外,考生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作答,使用其他语言文字作答无效。


6、考生须在答题卡各题目规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错答区域或者超出规定区域的作答内容无效。


7、考生笔试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提前离场考生须在考点指定休息区域停留,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开考点。如遇特殊原因,须经监考员请示主考同意后方可提前离开考场,考生出场后不得重返考场。


8、试卷分发、装订错误或试题字迹印刷不清时可举手向监考员反映。凡涉及试题内容的,监考员一律不予解答。


9、考生填涂答题卡时,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诚信考试承诺及非选择题部分用黑色签字笔书写,选择题部分及选做题信息点用2B铅笔填涂,严禁使用涂改液、胶带纸、修正带。


10、考试结束后,考生须立即停止答题,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离开考场时,不准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离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11、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正常工作。考生如有违纪、作弊等行为,将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有作弊情形的将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相关规定3年内禁止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如情节严重、触犯刑法,将报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诚信考试


《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


《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84条明确规定,考试作弊行为将被追究刑责。具体包括:


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条款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已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教师资格条例

国务院令第188号

(1995年12月12日)

教师资格条例

国务院令第188号

199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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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祝各位考生取得好成绩!



来源:市招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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