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别人的执行案例,感悟自己的案件,1月份的《执行实务讲座》龚俊峰律师将推出系列拒执罪案例,希望能够帮助你的案件获得有效执行。重点给你划了,自己想想自己的案件和本案是否类似,赶紧照猫画虎吧!
被执行人邱义宝拒不执行判决,案外人李金发妨碍执行,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十个月。
2015年11月2日,兴国县人民法院对邓生发诉被告人邱义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5)兴民二初字第1612号民事判决,判令邱义宝偿还邓某某欠款29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限邱义宝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判决生效后,邱义宝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月15日,邓某某依法向兴国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邱义宝邮寄送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限邱义宝在2016年1月29日之前将该院(2015)兴民二初字第16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如未按期履行,应于2016年1月29日之前向法院如实报告近期财产状况及财产变动情况,并同时告知不按期履行及逾期不报或报告不实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邱义宝收到前述法律文书后,在有能力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仍拒不自动履行,且不报告财产情况。2016年2月3日下午,兴国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前往邱义宝住处对其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邱义宝态度恶劣,拒不配合,揪扯执行人员,并故意煽动村民围攻执行人员。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李金发在明知是法院工作人员,且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仍积极参与围攻,用拳头击打执行人员脸部多拳,脚踢,并且煽动村民阻止执行人员离开。由于邱义宝、李金发等人的违法行为,致使法院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经鉴定,法院执行人员左额部稍肿胀,左面颊有挫裂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6年2月6日,兴国县人民法院以邱义宝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为由,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期限自2016年2月6日起至2016年2月21日止),并于同日将其送交兴国县拘留所执行。2016年2月21日,兴国县公安局以邱义宝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执行逮捕。案发后,邱义宝履行了(2015)兴民二初字第16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同年6月3日判决邱义宝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李金发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本案被执行人邱义宝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在执行过程中,邱义宝态度恶劣,拒不配合,揪扯执行人员,并故意煽动村民围攻执行人员,致使执行人员受伤、法律权威受损,本案判决被执行人邱义宝拒不执行判决,案外人李金发妨碍执行,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十个月,对于打击拒执犯罪、净化执行环境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