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执行人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确实只能拘留一次,法院不能以同样的理由连续适用拘留措施。但对于被执行人发生的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可以重新拘留。
即:
1、就同一妨害行为作出罚款、拘留决定后,不得再次以该行为采取罚款、拘留;
2、适用罚款、拘留后,行为人又实施了新的妨害行为,包括同类、同样性质的妨害行为的,可再次适用罚款、拘留。但行为人的妨害行为属消极行为,呈持续状态的除外,如拒不履行义务或拒不具结悔过等;
3、同一妨害行为涉及多个案件且在同一法院的,可以不同案件分别适用罚款、拘留,此种情形不属于罚款、拘留的连续适用,但罚款、拘留应当分别实施。多个案件涉及不同法院的,可以与相关法院取得联系,对被执行人多次适用罚款、拘留,以加大惩处力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常见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即司法拘留常见情形有以下27种。
所以,如果被执行人实施了以下27种行为,法院至少可以对其实施27次司法拘留。
在实践中,能够适用两次以上拘留的情形并不多,所以给大家造成了一种误解认为只能拘留一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四条 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