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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整体下行的背景,债权人面临的执行难问题日益突显,越来越多的诉讼案件处于“胜诉0回款”的状态。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是可供执行的重要财产,债权人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中获得清偿也是实现债权的重要途径之一。债权人获得债务人到期债权线索后,可以选择执行程序中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也可以提起债权人代位诉讼。执行到期债权程序相较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程序具有成本低、时间短的优势,本文拟对如何执行债务人(下称“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进行简要分析,以期为债权人收回债权提供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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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张丽华
通常,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具有隐匿性,债权人一般比较难发现、举证,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对被执行人的债权线索进行挖掘:1. 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被执行人作为原告、申请人的判决文书。2. 企查查、天眼查、启信宝:查询被执行人的作为原告的涉诉信息。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可能存在滞后性,可多关注上述网站上被执行人的开庭公告、诉前调解、立案信息等,有助于更快地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信息。3. 被执行人的工作人员:在沟通交流中获取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到期债权、预付款项等线索信息。4. 被执行人官方网站:部分被执行人(如工程施工单位)为展示经验与实力,将承接的项目信息发布在官方网站,如项目还在建施工或竣工不久,一般存在应付未付工程款。在获取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信息后,债权人可以选择在执行程序中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也可以直接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本文就债权人选择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优势、法律依据、执行流程、保全和执行操作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相对于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制度的优势1. 经济成本低:执行程序中申请人无需向法院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申请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后交纳,法院可以在执行回款中扣除;但代位权诉讼中,诉讼法院需要另外预收诉讼费,在经历一轮诉讼、无执行回款的情况下,一般债权人不太愿意继续额外支付费用。2. 时间成本低:经债权人申请,执行法院向次债务人送达债权保全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经15日异议期后,如果次债务人未提出异议,也不履行清偿义务,或到期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强制执行;而代位权诉讼程序,债权债务关系需要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判决后才能对次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时间一般较长。在执行程序中执行被执行人对外的到期债权依据的法律规定为: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下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第四百九十九条(原第五百零一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下称“《执行规定》”)第45-53条;➢45.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6. 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47.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48. 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49.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50. 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51. 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52. 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53. 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下称“《民诉法解释通知》”)(2017年12月29日实施)第三条;➢三、被执行人的债权作为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债务的一般担保,不能豁免执行。但是执行到期债权涉及次债务人的权利保护,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时(已被修订为第四百九十九条),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条件与程序,兼顾相关各方主体的权利保护。在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中,应当依法保护次债务人的利益,对于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除到期债权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人民法院对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即应停止对次债务人的执行,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对于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相应程序予以处理。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能够执行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优先予以执行;对于被执行人未到期的债权,在到期之前,只能冻结,不能责令次债务人履行。4.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1年05月27日实施)(下称“《制裁规避执行的意见》”)第12、13条。 ➢12. 依法执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被执行人的债权。对于被执行人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限期届满被执行人仍怠于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该到期债权。被执行人已经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请求执行该债权的人民法院协助扣留相应的执行款物。➢13. 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第三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保全。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三十六条(原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可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主动提起,法院可冻结债权,并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应包含向申请人履行、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如有异议应在十五日内提出以及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如第三人限期内不提异议的,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如第三人提异议的,则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到期债权的保全和执行程序流程如下:未到期债权只可保全、不可执行,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上述四篇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明确规定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是“到期债权”。根据《制裁规避执行的意见》第13条规定:“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第三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保全。”《民诉法解释通知》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未到期的债权,在到期之前,只能冻结,不能责令次债务人履行。”在(2015)执复字第36号裁定中,最高院认为:对到期债权保全的效果仅是要求他人不得向债务人作出清偿行为,并不涉及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实体认定,也不会对他人财产权利等造成限制。因此,即便债权未到期,或者他人对债权数额存有争议,也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相关债权依法采取保全措施。[1]2. 对到期债权执行,执行法院应当作出何种法律文书?能否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替代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冻结债权操作应发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执行规定》第45条:“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并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现实操作中,不少法院会直接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山东高院执行局: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审查参考——执行到期债权专题》、《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印发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到期债权执行专刊)》意见: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应当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区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应坚持实质审查标准,虽名为协助执行通知书,但其内容明确告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十五天的异议期和逾期不提异议且不履行债务法律后果的,可以视为与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由于协助执行通知书系提取收入的法定执行措施,一般不应采取该方式执行到期债权。3. 是否可以保全第三人除到期债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并未直接否定在执行到期债权时对第三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在发出冻结债权通知、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至强制执行期间,第三人也有可能转移财产,是否可以采取措施保全第三人其他财产至关重要,但现有的法律规定并未明确是否可以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等财产直接采取保全措施,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第三债务人异议问题的函》(法经〔1997〕16号)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复内蒙古高级法院时,并未直接否定其在执行到期债权时对第三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函件现行有效,债权人在申请执行债权时,可以作为案例,向执行法院申请对第三人银行账户或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只对第三人的异议做形式审查,第三人提出除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之外的异议的,应停止执行:《执行规定》的第47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三条为了保护次债务人的利益,一旦次债务人在15日限期内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对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该异议是否构成法律规定的有效异议。第三人提的如下异议并不能构成有效异议,不影响法院执行:①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②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③第三人否认系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在15日的异议期届满后还可以提异议,此时应参照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第二条明确,“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第三人在法院开始强制执行后仍有异议的,应当得到司法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执监339号裁定书中认为,“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因此,第三人在法定期限之后,又提出到期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进行实质审查。阳煤公司提出该到期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认为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对该异议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审查。” [2]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执复83号[3]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监507号[4]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再257号[5]裁定书中也均持相同观点。可见,次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视为默认债权的存在。而对于次债务人提出的已过诉讼时效、债权消灭、债权不存在等实体事由的异议,还应参照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对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仍然可以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所产生的实体事由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法院不应审查也不得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很多人认为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次债务人提出异议不会得到支持。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次债务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就生效判决确定债权的履行情况提出异议。在(2020)最高法执监52号裁定书中,最高院认为:“申诉人在收到履行债权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生效判决确定了建行古冶区办事处对申诉人享有债权,申诉人对该债权并没有予以否认,但提出该债权已经履行完毕等方面的异议,主张债权已经消灭。申诉人的异议,并未否认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而是对债权确定之后发生的履行情况提出异议,该异议涉及实体争议内容,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三款和《执行工作规定》第64条第1款规定的异议,不宜通过执行程序解决。因此,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6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该异议不应进行审查,亦不得对六九水泥公司进行强制执行。[6]7. 到期债权冻结后,次债务人能否主张债权债务抵销?到期债权冻结后,次债务人不能主张债权债务抵销:(2023)最高法执监385号裁定中,最高院认为:冻结债权的本质是限制被执行人的债务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清偿债务,而抵销的本质是清偿债务,在相关债权处于冻结状态时,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主张抵销的权利亦受到限制。本案重庆五中院作出(2022)渝05执196号《结案通知书》,根据某有限公司申请将本案债权债务全部抵销,与冻结债权措施存在一定抵触,重庆五中院裁定撤销《结案通知书》并无不当。[7]8. 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第三方债权,如何执行回款?对于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第三方债权,债权人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请求第三方债权的执行法院协助扣留相应的执行款项:例如,山东高院明确规定,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发出冻结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法院协助扣留相应的执行案款。次债务人提出的异议被法院支持后,债权人只能提起代位权诉讼,关于冻结债权裁定是否需要撤销各地实际可能不一致:次债务人提异议后,法院不再执行第三方债权的,此时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不再享有其他救济方式,但可以针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对于法院是否应当撤销债权冻结,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暂无规定,各地方法院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存在一些差异,如北京高院认为应撤销冻结裁定,而山东高院、江西高院认为不必撤销冻结债权裁定。1. 执行债务人到期债权相较于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具有成本低、时间短的优势,如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案件已经到执行阶段(如未提起诉讼或在审判阶段,债权人只能提代位权诉讼),可优先选择执行债务人到期债权,为防止第三人提异议,又因现各地立案时间较长,也可同步提起债权人代位之诉,如第三人15日内不提异议,债权人可以撤回代位权诉讼。2. 基于各地司法实践的差异,在执行第三方债权的过程中,如次债务人提出异议,且法院不予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应尽快提起代位权诉讼,并以此与法院沟通保留债权保全措施,避免债权被处分。如法院坚持要求解除保全措施,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同时,向法院申请债权保全措施。本文关联案例:
[1](2015)执复字第36号: 福建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宜发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国裁判文书网)
[2] (2020)最高法执监339号:新科隆公司与河南太行振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黄金荣追偿权纠纷(中国裁判文书网)
[3] (2018)最高法执复83号: 腾冲县永元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大理聚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中国裁判文书网)
[4] (2020)最高法执监507号毛x勇与被执行人陈x、金华法思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x刚民间借贷纠纷(中国裁判文书网)
[5] (2021)最高法民再257号:赵强、朝阳晟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颖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国裁判文书网)
[6] (2020)最高法执监52号:唐山六九水泥有限公司、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中国裁判文书网)
[7] (2023)最高法执监385号:某有某公司、周某等其他案由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