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执行异议之诉)

文摘   2024-11-16 00:01   浙江  

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_____,性别: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族,身份证号:_____,住址: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被告:姓名:_____,性别: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族,身份证号:_____,住址: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第三人:姓名:_____,性别: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族,身份证号:_____,住址: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停止对原告所购买的位于路号室房产执行

2.请求确认原告对          享有所有权。

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与执行标的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原告于年月日与第三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购买了执行标的    ,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价款,且已实际占有该执行标的。

二、执行行为存在错误。

日贵院作出 民初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人向被告支付贷款本金 元及贷款利息 元。贵法院于 年 月 日保全查封系争房产。判决后,因第三人未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于 年 月 日立案受理,案号为 沪 执 号。年 月 日原告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贵院立案受理后,案号为 沪 执异 号。年 月 日贵院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原告的异议请求。执行法院在未查明执行标的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就对该标的进行强制执行,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原告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的理由。

1.合法来源:如前所述,原告通过合法的交易行为取得执行标的,交易过程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任何违法或无效的情形。

2.实际占有:原告自年月日起就实际占有了执行标的,对其进行了合理的使用和管理。

3.支付对价: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价款,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应享有对执行标的的所有权。

4.目前执行标的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这并非原告的过错。可能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未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执行法院对    的执行行为错误,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对该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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