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朱某不服安徽省某交警大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2025-01-02 07:07   河北  

【案例二】朱某不服安徽省某交警大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至9月期间,申请人朱某驾驶小型轿车经过安徽省某市两条道路交叉口时,因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被交警部门的电子警察抓拍46次并上传系统。2024年2月份,申请人发现这个问题后,自行到交警部门处理上述交通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安徽省某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作出46份《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内容均为对申请人罚款100元并记1分。申请人对该4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调查发现,申请人车辆信息中绑定的手机号码早已停用,因此,尽管每次违法行为发生后交警部门均向该手机发送了处罚告知信息,但申请人始终不知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机动车有五起以上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当事人未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且未申请延期处理的,交警部门应当按照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交警部门可以公告。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本案中由于交警部门未能有效告知当事人,也未履行公告义务,导致申请人在同一地点多次受到相同的行政处罚,交警部门亦有一定责任。同时,被申请人简单累加处罚的做法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确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为彻底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指出被申请人没有有效告知、没有履行公告义务、行政执法过于机械等问题,被申请人接受后启动自行纠错程序,主动撤销了后41份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机构针对申请人不系安全带违反法律规定,更换手机号码后未及时告知交警部门,怠于了解自己的交通违法状况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申请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同了前5份行政处罚决定并积极履行,撤回了后41份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构结合本案及之前发生的类似交通处罚案件分析发现,电子警察执法后因未有效告知,导致当事人不能即时知悉交通违法行为并改正的问题多发,由此引发的行政争议日渐增多。行政复议机构建议交警部门以案促改,采取措施改进交通违法信息告知工作,以减少交通违法领域的行政纠纷;并对电子警察执法加大人工审核力度,避免出现机械地累积计算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密切配合,对近期2万余件电子警察的执法案件进行梳理复查,存在问题的主动自我纠错;强化人工审核机制,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的违法事实加大人工审核力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联系车主;通过多种渠道提醒车主变更联系方式或车辆所有权后及时告知交警部门。经整改,相关执法行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2024年1-10月该市因电子警察执法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同比下降38%,交通违法领域的行政复议案件案前和解率达46%。

  【典型意义】随着行政执法信息化程度日益提高,电子警察执法成为社会生活中的常见现象。对这类执法行为如何进行纠错和规范,是行政复议更好发挥监督功能面临的一个新课题。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对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为行政机关发现执法问题并自行纠错提供了空间。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在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前提下,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促成了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和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实现了“案结事了”。同时,从规范执法行为出发,向行政机关指出电子警察执法行为的短板问题,促成行政机关对2万余件同类执法案件进行复查,存在问题的自我纠正,采取加大审核力度等改进措施,加强了争议的源头治理,有效推动了以案促改、以案促治。

 专家点评

非现场执法的正当程序与自行纠正

——朱某不服安徽省某交警大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谭冰霖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代行政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研究员

  随着人工智能和信息技术的深度赋能,以电子警察为代表的非现场执法方式在实践中广为应用。在极大提升执法效能、有效节约执法成本的同时,非现场执法也存在侵蚀当事人程序权利、重处罚轻教育、简单机械执法等潜在法治风险,容易引发行政争议。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重点从程序正当合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方面对非现场执法行为进行审查和调解,督促被申请人自我纠错、举一反三,有助于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和源头治理,具有示范推广价值。

  一、非现场执法的正当程序

  不同于传统执法手段,非现场执法具有隐蔽化、自动化特点,可能存在不当侵蚀当事人程序权利的风险。因此,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具体规定了交警部门对多次违法当事人的告知和公告义务。在非现场执法中,行政机关未妥当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当事人重复违法,不仅侵犯当事人程序权利,而且行政处罚本身也可能因当事人不具备主观过错而涉嫌违法。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不仅指出交警部门未能有效告知当事人的程序瑕疵,而且建议其以案促改,加大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法制和技术审核力度,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彰显了程序正当的法治原则。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制裁只是手段,教育公众守法、预防再次违法才是处罚的根本目的。由于非现场执法的非接触性特点,可能导致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缺乏沟通。一方面,可能导致非现场执法“重处罚轻教育”,违背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确立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另一方面,由于当事人不知已经违法、为何违法,简单累加处罚无法起到改过自新、预防违法的效果。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在调解中指出申请人不系安全带违反法律规定、更换手机号码后未及时告知交警部门等错误,并获得申请人的接受认同,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有助于纠正和预防违法行为。

  三、自行纠错和源头治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本案行政复议机构不仅在调解中依法促成行政机关主动撤回4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且建议交警部门“举一反三”对同类案件进行复审,完善违法信息告知措施,有助于推动源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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