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句话说,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构成犯罪(危险驾驶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认定
《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醉驾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从重处理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二、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处理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意见》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前,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根据本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给予行为人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三、此类案件程序适用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这里的“行政案件的程序”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意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规定的行政案件办理程序。“刑事案件的程序”包括《刑事诉讼法》《意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的刑事案件办理程序。
(一)先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
1.采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2.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车辆驾驶人涉嫌醉酒驾驶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3.传唤询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4.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属、亲友或者所属单位将其领回看管,必要时,应当送医院醒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约束过程中,应当指定专人严加看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5.聘请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七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需要聘请本公安机关以外的人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
(二)再按照刑事案件的程序办理
经查证,车辆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不满150mg/100ml的,涉嫌构成犯罪,应当按照刑事案件程序办理。根据《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三)最后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
在决定不予立案前,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意见》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在决定不予立案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意见》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给予行为人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即,如果是首次醉驾,给予罚款;如果是二次醉驾或者之前有过一次酒驾记录,则应当并处罚款和行政拘留。如果是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也应当并处罚款和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