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执法高频违法案件业务办理指导手册
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汽车经营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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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关】
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以交通运输部门名义执法)
【办案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各地市网约车暂行办法等
【违法情形】
①网约车的规范的全称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主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才能合法经营。也就是平常我们所说的“三证齐全”,只有三证齐全,才能称为合法的网约车经营,未取得以上许可从事经营活动,其违法情形有以下两种具体表现: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①来源:网约车暂行管理办法
【相关解读】
①2022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公布了《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不但下调罚款数额,还将“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分解成3个违法行为,分别设定了罚则。
一是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擅自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的处罚。违法行为主体是网络出租汽车平台经营者。罚款数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二是对擅自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的处罚。违法行为主体是车辆所有人或实际管理人。罚款数额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三是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违法行为主体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罚款数额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这一修改,解决了原先关于网约车非法营运罚则问题,对网约车非法营运三方的法律责任予以区别对待,为精准打击网约车非法营运提供了有效的制度支撑。
①参考自交通运输部相关解读
【执法疑点难点】
①一是发现难。黑网约车与交通执法部门长期的斗智斗勇过程中,造成其反侦察能力强,甚至有黑网约车经营业户在某音平台开设专门的讲堂传授如何对付交通执法检查的套路和暗语;
二是取证难。大部分黑网约车驾驶员现场不配合检查,同时有一部分的乘客出于隐私泄露或担心打击报复,不愿作证;
三是处罚难。现在的支付手段多样,部分黑网约司机长期和第三方合作,司机只负责接送人员,第三方负责揽客和票价的接受,交通执法人员对“营运”的界定不容易,非常考验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①来自一线执法工作经验总结
【法条链接】
①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①来源:网约车暂行办法
【案件来源】
①(一)日常巡(检)查
根据工作安排确定检查卡点,梳理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检查内容,准备检查装备。
(二)双随机或专项检查
根据上级专项检查方案或自定专项检查方案,依据方案确定检查内容,确定现场检查时间及检查卡点。
(三)举报投诉受理
根据举报投诉内容,确定检查对象管理权限,初步核实举报投诉的真实性,电话联系投诉人或前往现场固定相关人证物证。
①参考自邢台出租车规范执法流程
【执法流程】
(一)现场检查
1.现场检查规范执行标准:遵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2.外勤拦检车辆
执法人员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要求开展工作,引导或者拦停嫌疑车辆,等待车辆停车,在执法人员敬礼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行政相对人说明检查事由并要求其出示有关证件配合检查。
3.现场取得必要的证据并按照规定制作现场笔录。
4.检查注意事项:
(1)执法人员须2人以上,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
(2)指挥驾驶员停车时,不得站在被检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扒车、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
(3)根据现场交通情况,在检查区后方,放置反光锥筒(示警桩),摆放应不影响过往车辆安全行驶;
(4)对强行冲卡车辆,不得强行拦截、追辑。
(5)有条件的执法单位,可参考公安部门执法规范在检查地点布置临时检查区域,确保执法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
(二)转入内勤处理
①1.立案审查阶段。案件根据现场取得的证据情况确定是否立案,制作立案审批表,由机关负责人批准。确定立案的,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对于现场扣押车辆,应于24小时内制作强制措施报批材料,填写行政强制措施报批书。
2.调查取证阶段。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以下证据:
(1)书证。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执法人员进行核实并复印,确认行政相对人的基础信息。
(2)物证。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可以通过拍摄现场照片记录车辆情况。
(3)视听材料。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理位置、驾驶人员、乘客、运输过程等进行检查和询问中,收集的录音录像、照片等证据。
(4)证人证言。现场采集乘客询问笔录内容不完整,可以通过录音电话的方式向乘客再次进行明确。
(5)当事人陈述。包括执法人员对驾驶员、车辆所有人(公司)负责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驾驶员书写事情经过陈述事实的自述材料。
(6)电子数据。对定性争议较大的情况,可通过网约车平台或相关监管平台对涉事车辆的轨迹进行查询和固定证据;调取涉事驾驶员的网约车派单和接单记录。
(三)结案
①来源应知应会手册综合篇和实际工作结合经验,部分内容改动
【注意事项和取证要点】
①现场稽查要学会控制住场面和车辆。一是要把握黑车出没得几个点。1.关注非法营运车辆让乘客上车与下车这两个时间点;2.关注非法营运车辆经营的时间点,如高铁接送时间表、旅游分景区客流点等;3.关注非法营运车辆接客送客的上下车地点。二是快速控制车体和人员。执法人员不得站在车门或车头前方,以防驾驶员用车门或车头撞击执法人员。
②调查询问要围绕黑车非法经营行为构成要件开展。固定案件发生时间、乘客上车地点、目的地、车费商议或支付情况、乘客与驾驶员是否相识、乘客与驾驶员的联络方式等要素,制作乘客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及其他有效辅助证据。
证据目录示例(点击蓝字查看证据目录)
①来源:老黄说交通往期文章推送
【相关裁判规则】
1.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张**与**市交通执法总队交通行政处罚政纠纷上诉案
2.保险公司不能以事故车辆系“网约车”为由主张其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与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
3.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运营且未尽通知义务而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可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典型案例:程**诉**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4.被保险人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载客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典型案例:江苏法院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八:程**诉****分公司网络约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5.网约车平台未依规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案例: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一周年发布十大热点案件之八:杨某诉**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网约车平台未依规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6.处罚违规网约车需要理性行政
典型案例:施某某诉张家港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行政处罚行政纠纷案——处罚违规网约车需要理性行政
7.网约车未取得营运资质擅自从事客运构成非法营运
典型案例:孙某诉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等行政强制行政纠纷案——网约车未取得营运资质擅自从事客运构成非法营运
8.对网约车营运行政处罚的审查
典型案例: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与蔡*行政处罚行政纠纷上诉案——对网约车营运行政处罚的审查
9.网约车因交通事故主张停运损失,应以营运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典型案例: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之八:季某与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网约车因交通事故主张停运损失案
10.从事网约车的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受益人应对搭乘行为进行举证
典型案例:邓*与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网约车与顺风车交叉时的保险责任
11.网约车驾驶人未取得资格证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12.对于“网约车”引起的诉讼,法院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外还要考虑社会危害性等
典型案例:陈*诉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客运管理行政处罚案
13.消费者乘坐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车主与平台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案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六:“一号专车”平台所派专车造成他人受伤被判共同赔偿案
来源:网络整理,蓝字部分引用原文内容,可点击查看
【意外应对】
1.软暴力抗法应对
(1)不配合签字确认
执法对象拒绝在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执法对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上签字确认时, 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七) 项、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五十三条第(六)项,执法人员应告知 执法对象上述依据,并说明“拒绝签字,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名的,还是会发生法律效力的”,同时做好视频记录,并在文书中予以注明。
(2)谩骂、群众围观拍摄等
仅谩骂、群众围观、拍摄等行为而无过激行为,执法人员按照执法程序正常开展执法工作,文明执法,做好执法记录,言语安抚劝说,避免引起冲突,择机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内容。
2.强暴力抗法应对
(1)殴打、持械等
遇有执法对象殴打、持械等行为时,立即停止执法活动,择机上报领导并报警。在警察到来之前,现场执法人员应保持与执法对象的距离,迅速运用防护装备自卫,避免与执法对象正面冲突。
(2)强行冲卡、群体冲卡
立即将情况通报下一个检查点位,禁止追缉,并协调公安部门,紧急调配警力。冲卡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联系 120 抢救伤员,并组织力量抢救伤者。
来源:应知应会手册综合篇